发布时间:2023-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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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可申报项目国家级可申报项目1.科技部关于发布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政府间国际科技创新合作”等重点专项 2024 年度第一批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12.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2023 年度工业节能诊断服务工作的通知 ...............................103.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 2023 年度重点行业能效“领跑者”企业遴选工作的通知 ...........................144.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六部门关于组织开展2023 年度国家绿色数据中心推荐工作的通知 .........................195.关于 2023 年度国家科学技术奖提名工作的通知......24浙江省级可申报项目1.浙江省科学技术厅转发科技部关于发布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政府间国际科技创新合作”等重点专项2024 年度第一批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322.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进一步促进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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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可申报项目国家级可申报项目1.科技部关于发布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政府间国际科技创新合作”等重点专项 2024 年度第一批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12.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2023 年度工业节能诊断服务工作的通知 ...............................103.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 2023 年度重点行业能效“领跑者”企业遴选工作的通知 ...........................144.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六部门关于组织开展2023 年度国家绿色数据中心推荐工作的通知 .........................195.关于 2023 年度国家科学技术奖提名工作的通知......24浙江省级可申报项目1.浙江省科学技术厅转发科技部关于发布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政府间国际科技创新合作”等重点专项2024 年度第一批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322.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进一步促进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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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周政策汇编国家级政策篇1.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纺织工业提质升级实施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 ...........................................352.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 .......................................363.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首批碳达峰试点名单的通知 .............................................374.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公布2023 年度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名单的通知.......................395.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科学技术奖提名办法》的通知.416.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首批碳达峰试点名单的通知 .............................................51浙江省级政策篇1.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就业创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 ...........................532.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高价值专利培育工程实施方案(2023-2027 年)的通知...............673.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零碳(近零碳)工厂建设评价导则(2023 版)》的通知....................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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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关于 2022 年度绩效评价优秀(A 类)的省级备案众创空间公示 .............................................785.关于 2022 年度绩效评价优秀(A 类)的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公示 ...........................................796.关于 2023 年度省级备案众创空间公示..............807.关于 2023 年度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公示..........818.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 2023 年度浙江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拟认定名单的公示 ...............................829.浙江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支持生物医药产业创新发展若干举措》的通知.........8410.2024 年度省级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财政专项激励试点县(市、区)名单公示 ...............................8511.关于公开征求《浙江省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8612.2023 年度浙江省节水型企业和节水标杆园区名单公示8813.浙江省第九批大数据应用示范企业名单公示........9114.关于第三批浙江省数字生活新服务先行市、样板县名单的公示 ...........................................9215.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表彰第九届省政府质量奖获奖组织的决定 ...........................................9416.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提前下达2024 年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预算的通知........9617.对浙江省认定机构 2023 年认定报备的高新技术企业拟进行备案的公示 .....................................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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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浙江省商务厅等 5 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2023 年版)的通知.....................100温州市级政策篇1.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创建中小微企业友好城市的实施意见(“满天星”计划) ............................1022.瓯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质量强企千百行动方案的通知 ..........................................1183.温州市科技局关于公开征集2024 年度温州市软科学研究项目(第一批)选题建议的通知....................1264.关于开展 2023 年度瑞安市人民政府质量奖申报工作的通知 ..............................................1285.关于公布 2021 年度温州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验收通过名单的通知 ........................1325.关于 2023 年度第二批浙江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名单的公示 ..............................................1346.关于开展龙湾区 2022 年第四季度创新券兑现申报工作的通知 ............................................135乐清市级政策篇1.关于下达 2023 年制造业高质量重点(标杆)项目(第三批)预补助的通知 ....................................1372.关于公布 2024 年乐清市工业企业节能服务机构名单的通知 ............................................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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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关于 2023 年乐清市近零碳工厂名单的公示.........1424.关于 2023 年乐清市绿色工厂名单(第三批)的公示.1445.关于下达 2023 年第一批制造业高质量重点( 标杆)部分项目结算补助的通知 ..............................1466.关于下达乐清市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项目资金补助(第一批)的通知 ......................................1487.乐清市科技局关于 2023 年度第二批乐清市级企业研究开发中心备案公示名单的公示 ........................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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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可申报项目国家级可申报项目1.科技部关于发布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政府间国际科技创新合作”等重点专项2024年度第一批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国科发资〔2023〕200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的方案》(国发〔2014〕64 号)的总体部署,按照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组织管理的相关要求,现将“政府间国际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2024 年度第一批项目申报指南、“战略性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2024 年度第一批港澳台项目申报指南予以发布。请根据指南要求组织项目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项目组织申报工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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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报单位根据指南支持方向的研究内容以项目形式组织申报。项目应整体申报,须覆盖相应指南方向的全部考核指标。项目申报单位推荐 1 名科研人员作为项目负责人。2. 聚焦指南任务,整合优势创新团队,集中力量,联合攻关。鼓励有能力的女性科研人员作为项目(课题)负责人领衔担纲承担任务,并积极吸纳女性科研人员参与项目攻关。
3.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申报评审具体工作流程如下。
——项目牵头申报单位根据指南相关申报要求,通过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http://service.most.gov.cn)填写并一次性提交项目正式申报书。——项目牵头申报单位应与所有参与单位签署联合申报协议,并明确协议签署时间;项目牵头申报单位、课题申报单位、项目负责人及课题负责人须签署诚信承诺书,项目牵头申报单位及所有参与单位要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意见》要求,加强对申报材料审核把关,杜绝夸大不实,严禁弄虚作假。——推荐单位加强对所推荐的项目申报材料审核把关,按时将推荐项目通过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统一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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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技术交流中心在受理项目申报后,组织形式审查,并开展首轮评审工作。首轮评审不需要项目负责人进行答辩。根据专家评审结果,结合磋商协调情况,遴选出3~4 倍于拟立项数量的申报项目,进入下一轮答辩评审。对于未进入答辩评审的申报项目,及时将评审结果反馈项目申报单位和负责人。
——中国科学技术交流中心组织进入答辩评审的项目进行答辩评审。申报项目的负责人通过网络视频进行报告答辩。根据专家评议结果,结合磋商协调情况,择优立项。二、组织申报的推荐单位1. 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主管司局;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主管部门;
3. 原工业部门转制成立的行业协会;4. 纳入科技部试点范围并且评估结果为A 类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以及纳入科技部、财政部开展的科技服务业创新发展行业试点联盟。
各推荐单位应在本单位职能和业务范围内推荐,并对所推荐项目的真实性等负责。国务院有关部门推荐与其有业务指导关系的单位,行业协会和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科技服务业创新发展行业试点联盟推荐其会员单位,省级科技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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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部门推荐其行政区划内的单位。推荐单位名单已在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上公开发布。三、申报资格要求
1. 项目牵头申报单位和参与单位应为中国大陆境内注册的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和企业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时间为 2022 年 9 月 30 日前,有较强的科技研发能力和条件,具有良好国际合作基础,运行管理规范。国家机关不得牵头或参与申报。
项目牵头申报单位、项目参与单位以及项目团队成员诚信状况良好,无在惩戒执行期内的科研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和相关社会领域信用“黑名单”记录。申报单位同一个项目只能通过单个推荐单位申报,不得多头申报和重复申报。
2. 项目(课题)负责人须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1963 年 1 月 1 日以后出生,每年用于项目的工作时间不少于6 个月。
3. 项目(课题)负责人原则上应为该项目(课题)主体研究思路的提出者和实际主持研究的科技人员。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的公务人员(包括行使科技计划管理职能的其他人员)不得申报项目(课题)。4. 项目(课题)负责人限申报1 个项目(课题);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科技创新 2030—重大项目的在研项目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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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不得牵头或参与申报项目(课题)。课题负责人可参与申报项目(课题)。
项目(课题)负责人、项目骨干的申报项目(课题)和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在研项目(课题)总数不得超过 2 个;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的在研项目(课题)负责人和项目骨干不得因申报新项目而退出在研项目。退出项目研发团队后,在原项目执行期内原则上不得牵头或参与申报新的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
对于中央财政专项资金预算不超过400 万元的“政府间国际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项目,与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其他重点专项项目(课题)互不限项,但其他重点专项项目的在研项目负责人不得参与申报此类不限项项目;对于中央财政专项资金预算不超过 400 万元的“战略性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港澳台项目,与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其他重点专项项目(课题)以及“战略性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非港澳台项目(课题)互不限项,但其他重点专项项目以及“战略性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非港澳台项目的在研项目负责人不得参与申报此类不限项项目。项目(课题)负责人的申报和在研上述两类不限项项目的总数限为1 项。项目骨干的申报和在研上述两类不限项项目的总数限为1 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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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科研人员作为项目(课题)负责人只能主持1项“政府间国际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项目(含上述不限项项目)。项目(课题)负责人、项目骨干的申报和在研“政府间国际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项目总数不超过2个(含上述不限项项目)。项目(课题)负责人只能主持1项“战略性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港澳台项目(含上述不限项项目)。项目(课题)负责人、项目骨干的申报和在研“战略性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项目总数不超过2 个(含上述不限项项目)。
计划任务书执行期(包括延期后的执行期)到2024年6月 30 日之前的在研项目(含任务或课题)不在限项范围内。5. 参与重点专项实施方案或本年度项目指南编制的专家,原则上不能申报该重点专项项目(课题)。6. 受聘于内地单位的外籍科学家及港、澳、台地区科学家可作为项目(课题)负责人,全职受聘人员须由内地聘用单位提供全职聘用的有效材料,非全职受聘人员须由双方单位同时提供聘用的有效材料,并作为项目申报材料一并报送。
7. 申报项目受理后,原则上不能更改申报单位和负责人。
8. “政府间国际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项目牵头申报单位必须与国外合作单位就本次项目申报签订合作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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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合作内容和方式应符合我国及各合作机构所在国家(地区、国际组织)有关法律法规和科研伦理相关规定。凡开展须事先审查报批的合作活动,例如涉及人类遗传资源或种质资源等,申报单位必须事先依法依规履行国内有关审查报批手续。所有必需的手续完备后,项目才可正式立项。合作各方对未来知识产权归属和成果转化收益归属有明确约定或意向性约定,且符合我国法律法规中关于知识产权归属和成果转化收益的有关条款(须附知识产权协议或意向性协议、备忘录、证明信或在中外合作协议中明确知识产权相关条款)。
9. 中方单位务必与外方合作机构和人员明确以下几项要求:外方项目牵头人不得就同一研究方向和技术路线与国内不同单位合作多头参与申报,其作为外方项目牵头人申报项目和参与在研项目总数不得超过2 个。已作为受聘于内地的外籍科学家参与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在研项目(课题)的,不得再作为外方人员参与申报。10. 项目的具体申报要求,详见项目申报指南。各申报单位在正式提交项目申报书前可利用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查询相关科研人员承担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科技创新 2030—重大项目在研项目(含任务或课题)情况,避免重复申报。
四、具体申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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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网上填报。请各申报单位按要求通过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上填报。中国科学技术交流中心将以网上填报的申报书作为后续形式审查、项目评审的依据。申报材料中所需的附件材料,全部以电子扫描件上传。项目申报单位网上填报申报书(指南方向2.1 除外)的受理时间为:2023 年 11 月 1 日8:00 至2023 年12 月20日16:00。
指南方向 2.1 的项目申报单位网上填报申报书的受理时间为:2024 年 1 月 5 日 8:00 至2024 年2 月22 日16:00。2. 组织推荐。请各推荐单位于2023 年12 月27日16:00 前通过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逐项确认推荐项目(指南方向 2.1 除外),并将推荐函加盖推荐单位公章以电子扫描件形式上传。指南方向 2.1 的项目请于2024 年2 月29日前按上述要求进行确认推荐。
3. 技术咨询电话及邮箱:010-58882999(中继线),program@istic.ac.cn。4. 各重点专项业务咨询电话及邮箱:“政府间国际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010-68598010,zfj@cstec.org.cn。“战略性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010-68598075,sisticp@cstec.org.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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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政府间国际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2024年度第一批项目申报指南(形式审查条件要求)2.“战略性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2024 年度第一批港澳台项目申报指南(形式审查条件要求)科技部2023 年10月26日【申报时间 2024 年2 月22 日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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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2023 年度工业节能诊断服务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节函〔2023〕186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中央企业:为落实《工业能效提升行动计划》,推动企业节能降碳改造升级,加快工业绿色发展,现组织开展2023年度工业节能诊断服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任务
(一)诊断服务范围。重点选择钢铁、石化、化工、建材、有色金属、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电子等行业和数据中心等信息基础设施,由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央企业集团分别组织节能诊断服务机构为中央企业、专精特新和“小巨人”等中小企业,开展公益性节能诊断服务。(二)诊断服务内容。节能诊断服务机构应针对企业生产工艺流程、重点用能设备和公辅设施、余热余压等余能利用、能源管理体系建设、用能结构优化调整及能量系统优化等方面,查找短板弱项,提出技术、设备、管理等方面节能改造措施建议,为不同行业、不同发展阶段的工业企业节能降碳提出可复制易推广的解决方案。鼓励节能诊断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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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2021、2022年接受工业节能诊断服务的企业开展跟踪服务,摸清节能改造措施建议实施及进展情况等,系统评价节能改造效果。
二、工作程序
(一)制定工作计划。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中央企业(以下简称推荐单位)结合地区实际和行业特点,组织专业水平高、服务能力强、企业认可度好的节能诊断服务机构,以及符合节能诊断范围且有节能诊断需求的企业,对接达成服务意向,形成2023年度工业节能诊断服务工作计划。请于2023年7月28日前将《2023年度工业节能诊断服务工作计划表》(见附件1)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
(二)确定年度重点任务。工业和信息化部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综合考量工业节能诊断服务机构的服务规模质量、专业人员、技术水平以及被诊断企业情况等,确定发布2023年度全国工业节能诊断服务任务清单。(三)开展工业节能诊断服务。中标工业节能诊断服务机构应按照工业企业和重点行业节能诊断服务指南等相关要求,确保高质量完成诊断任务,相关工作开展情况及诊断报告应及时报送推荐单位,并同步报送至工业节能诊断服务平台(www.gmpsp.org.cn)。承担全国工业节能诊断服务任务的机构不得就诊断服务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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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报送工作总结。推荐单位在任务完成后,应从诊断数量、完成质量、数据分析、企业反馈等方面对工业节能诊断服务进行全面梳理总结,于2023年12月31日前将工作总结报告(见附件2)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协调。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强化工业节能降碳责任意识,充分发挥行业协会、节能诊断服务市场化组织、企业等各方力量,积极探索政府引导与市场机制相结合的节能诊断服务推进模式。要加强对重点行业领域节能诊断服务工作的组织和统筹协调,突出重点,精准服务,务求实效。
(二)强化过程跟踪。推荐单位要加强服务过程指导,定期调度任务开展情况,协调解决诊断服务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持续提升工业节能诊断服务质量和效率。积极搭建节能技术装备推广、技术改造咨询服务等对接平台,组织开展典型案例分享和经验交流,促进行业、企业间交流互动,推动形成咨询、诊断、改造、评估的节能服务闭环。(三)做好结果应用。推荐单位要充分利用财政资金、政府投资基金等已有渠道,引导企业落实节能诊断措施建议,持续实施节能降碳技术改造。做好节能诊断服务与“节能服务进企业”活动、工业节能监察、节能技术装备目录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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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等工作的协同配合,积极组织推广共性节能技术装备和管理措施。
联系人及电话:张琨 010-68205369 阳紫微010-68205354,电子邮箱:jienengchu@miit.gov.cn【申报时间12月31日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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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2023 年度重点行业能效“领跑者”企业遴选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节函〔2023〕348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厅、委):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落实《“十四五”工业绿色发展规划》《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工业能效提升行动计划的通知》相关要求,突出能效标准引领作用,创建一批能效标杆企业,推动工业节能降碳,现组织开展2023 年度重点行业能效“领跑者”企业推荐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施范围
依据国家强制性能耗限额标准和《工业重点领域能效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2023 年版)》等要求,实施范围包括原油加工,煤制焦炭,甲醇,煤制烯烃,烧碱,纯碱,电石,乙烯,对二甲苯,乙二醇,黄磷,合成氨,尿素,磷酸一铵,磷酸二铵,钛白粉,聚氯乙烯,精对苯二甲酸,子午线轮胎,钢铁(含烧结、球团、高炉、转炉、电弧炉冶炼等工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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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合金冶炼,铜冶炼,铅冶炼,锌冶炼,电解铝,氧化铝,工业硅,镁冶炼,水泥熟料,平板玻璃,建筑陶瓷,卫生陶瓷,卫生纸原纸、纸巾原纸,棉、化纤及混纺机织物,针织物、纱线,粘胶短纤维,聚酯涤纶等37 个细分行业。二、基本要求
(一)年能源消费量超过 1 万吨标准煤的独立法人单位。(二)单位产品能耗水平达到或优于本行业国家强制性能耗限额标准的先进值和《工业重点领域能效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2023 年版)》的标杆水平。(三)绿色电力使用明显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四)按照国家标准《能源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GB/T 23331)和《测量管理体系测量过程和测量设备的要求》(GB/T 19022),建设能源管理体系和测量管理体系。建立完备的能源统计和计量管理体系制度,能源计量器具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 17167)要求并已通过能源计量审查。(五)已制定实施节能降碳计划方案,建立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奖惩制度,并根据国家标准建设能源管控中心或能耗监测系统。
(六)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相关要求,未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列入限制、淘汰目录的落后工艺、设备和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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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近三年无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以“信用中国”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为准),在国务院及有关部门相关督查工作中未发现存在严重问题,未被列入工业节能监察整改名单、失信被执行人等。三、工作程序
(一)企业申请。按照自愿参与原则,符合要求的企业可向所在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部门提交能效“领跑者”企业申请报告。鼓励有关行业协会向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部门推荐本行业符合要求的企业。(二)初审。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部门组织对本地区企业申请进行初审,于2023年12 月 29 日前将推荐意见、企业申请及《2023 年度重点行业能效“领跑者”企业推荐汇总表》(一式两份)分别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电子版材料同步通过“工业节能与绿色发展管理平台”(https://green.miit.gov.cn)报送。(三)复审和发布。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开展复审,通过专家评审等程序,确定和发布 2023 年度重点行业能效“领跑者”企业名单。原则上每个细分行业能效“领跑者”企业数量不超过5 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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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宣传推广。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大能效“领跑者”企业宣传推广,通过案例宣传、现场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推广先进经验,带动行业能源利用水平持续提升。四、联系方式
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电话:阳紫微 010-68205354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长安街13 号,100084
国家发展改革委(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司):电话:李晓灵 010-68505531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38 号,100824
市场监管总局(计量司):电话:徐 卿 010-82261794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 号,100820
附件:
1. 2023 年度重点行业能效“领跑者”企业推荐汇总表.wps
2. 2023 年度重点行业能效“领跑者”企业申请报告.wps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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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2023 年12月7日【申报时间12 月29 日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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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六部门关于组织开展2023 年度国家绿色数据中心推荐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节函〔2023〕341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商务主管部门、能源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广播电视网络集团有限公司:为落实《“十四五”工业绿色发展规划》(工信部规〔2021〕178 号)、《工业能效提升行动计划》(工信部联节〔2022〕76 号)、《信息通信行业绿色低碳发展行动计划(2022-2025年)》(工信部联通信〔2022〕103 号)、《贯彻落实碳达峰碳中和目标要求 推动数据中心和5G 等新型基础设施绿色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发改高技〔2021〕1742 号),加快数据中心能效提升和绿色低碳发展,现组织开展2023年度国家绿色数据中心推荐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推荐要求
依据《国家绿色数据中心评价指标体系》(见附件1),在生产制造、电信、互联网、公共机构、能源、金融、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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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等数据中心重点应用领域以及提供算力服务的超级计算、智能计算领域,选择一批能效水平高且绿色低碳、布局合理、技术先进、管理完善、代表性强的数据中心进行推荐。推荐的数据中心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数据中心所有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数据中心产权清晰,具有明确、完整的物理边界,拥有独立的供配电和制冷系统,且截至申报日已全系统连续稳定运行1 年以上。(二)符合国家新型基础设施绿色高质量发展有关规划和布局要求,实现集约化、绿色化、智能化建设,原则上推荐的数据中心规模应不小于 3000 个标准机架(公共机构、金融领域数据中心除外)。优先推荐位于国家数据中心集群范围内的数据中心。
(三)机柜资源、算力负荷、网络资源等算力资源利用水平处于行业内先进水平,算力算效水平高。(四)能源利用效率高,电能利用效率原则上应达到《数据中心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40879)中的2级及以上水平,风电、光伏等可再生能源利用水平高,积极利用储能、氢能等技术。
(五)绿色低碳发展水平高,建立并实施绿色采购制度,开展绿色运维,积极提供绿色公共服务,能够协同带动产业链供应链绿色供给能力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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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近三年有下列情况的,不得申报国家绿色数据中心:未正常经营生产的;发生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生产安全等)、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以“信用中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处罚决定为准);在国务院及有关部门相关督查工作中被发现存在严重问题的;被列入工业节能监察整改名单且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失信被执行人等。二、推荐程序
(一)各数据中心对照《国家绿色数据中心评价指标体系》开展创建和自评价(见附件2),可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评价机构开展现场评价及出具第三方评价报告(见附件3)。第三方评价机构应参照《绿色制造体系评价参考程序》(工信厅节函〔2017〕564 号)开展独立评价,并对评价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二)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通信管理局及相关部门组织本地区有关单位(包括属地内中央企业及其下属单位)进行申报,并对数据中心自评价报告、第三方评价报告等材料进行评估确认,择优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推荐。(三)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广播电视网络集团有限公司所属数据中心由集团公司择优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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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金融机构、公共机构所属数据中心分别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另行通知,并由其择优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推荐。
(五)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专家对推荐材料进行评审,择优确定 2023 年度国家绿色数据中心名单并按程序发布。
三、具体要求
(一)请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于2023年12月20 日前将《国家绿色数据中心推荐汇总表》(见附件4)及各单位申报材料(纸质版一式两份)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电子版通过“工业节能与绿色发展管理平台”(https://green.miit.gov.cn)同步报送。(二)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加大国家绿色数据中心宣传推广和支持力度。通过案例宣传、现场会、“节能服务进企业”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推广先进经验,带动数据中心绿色低碳发展。(三)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国家绿色数据中心名单单位的指导和管理,对不再符合国家绿色数据中心要求的单位应及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有关情况,工业和信息化部将联合相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国家绿色数据中心名单。四、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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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及电话:蒋鹏 010-68205366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长安街13 号邮编:100804
附件:
1.国家绿色数据中心评价指标体系.doc
2.国家绿色数据中心自评价报告.wps
3.国家绿色数据中心第三方评价报告.wps
4.国家绿色数据中心推荐汇总表.wps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国管局办公室金融监管总局办公厅国家能源局综合司2023 年12月5日【申报时间12 月20 日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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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关于 2023 年度国家科学技术奖提名工作的通知各有关单位、相关专家:
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国家科学技术奖提名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 2023 年度国家科学技术奖提名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名原则
1.提名者应当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提名服务国家战略需求、作出创造性贡献的重大成果,特别是从0到1的重大科学发现和基础理论创新、事关发展全局和国家安全的关键核心技术突破、抢占科技和产业发展制高点的战略性、前沿性成果。
2.提名者应当提名真正作出创造性贡献的科学家和一线科技人员,仅从事组织领导、行政管理或辅助服务的人员不得作为国家科学技术奖候选人,担任项目负责人、项目首席科学家等领军技术专家的除外。同一提名项目的候选者应当按照贡献大小排序。对于曾担任领军技术专家的领导干部以及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参评的,提名者应严格甄别其任职期间的科技成果。
3.提名者应当坚持以德为先,以学术水平为重要标准,秉持科学精神,弘扬良好作风学风,按照《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等规定对候选人政治、品行、水平、作风、廉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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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进行审核,候选人所在单位在征求相关纪检监察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做好审核把关。
二、提名要求
(一)专家提名
1.提名资格。具备提名资格的专家(以下简称提名专家)包括:
(1)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奖者;(2)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以下简称院士,不含外籍院士);
(3)2000 年(含)以后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二等奖及以上,国家技术发明奖一等奖及以上,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及以上项目的第一完成人(以下简称第一完成人)。2.提名条件。提名专家应在本人熟悉学科领域范围内进行提名。每人可独立或与他人联合提名1 项国家科学技术奖。(1)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奖者:每人可提名1项国家科学技术奖。
(2)院士:3 人可联合提名1 项国家科学技术奖。候选人仅为 1 人的国家自然科学奖或国家技术发明奖通用项目可由 1 名院士独立提名。
(3)第一完成人或院士:5 人可联合提名1 项国家科学技术奖。3.年龄要求。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奖者年龄不受限制,院士年龄不超过 75 岁(1948 年1 月1 日以后出生),第一完成人年龄不超过 70 岁(1953 年1 月1 日以后出生)。4.回避要求。提名专家不得作为本年度国家科学技术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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候选人,不得参加本人提名项目的国家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联合提名时,与候选人同一法人单位的提名专家不得超过 1 人。涉及国家安全的保密项目(下称专用项目)仅由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中央军事委员会科学技术部门或地方政府提名,不接受专家提名。(二)单位提名
1.提名资格。符合条件的组织机构、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可以提名。其中,近 3 次参与国家科技奖提名工作的学会、行业协会及基金会本次可以提名。2.提名要求。提名单位应当建立规范的遴选机制,按照要求择优提名。(1)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每个提名单位提名数额不超过 2 人。
(2)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和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各提名单位严格在提名数额(在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综合业务管理平台中查看,数额为通用项目和专用项目总数)范围内进行择优限额提名,提名前以适当方式征求不少于 5 名相关专业领域专家的意见。组织机构原则上在本学科、本行业范围内限额提名,有关部门原则上在本部门、本系统范围内限额提名,地方政府原则上在本地区范围内限额提名。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提名数额不限。
(三)候选项目(人选)的基本条件候选项目(人选)必须符合《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国家科学技术奖提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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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的有关要求,以及以下具体条件:1.提名国家自然科学奖项目提供的代表性论文(专著)应当公开发表满 3 年(2020 年12 月31 日前),国家技术发明奖和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应当完成整体技术应用满3年(2020 年 12 月 31 日前)。2.同一候选人或同一科学技术内容不得被重复提名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和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3.如在提名材料中列入国家或省部级计划、基金支持的项目,项目须完成整体验收。4.专用项目的相关内容应当在提名前已定密,并须提供相应的定密文件。
(四)提名程序
1.提名申请。专家提名前,由主责专家(联合提名时列第一位的专家)通过本人电子邮件向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办)提出申请,并同时抄送其他提名专家和项目联系人。申请格式见《国家科学技术奖专家提名申请表》(附件 1),电子邮件标题为“专家提名申请表”,附件标题为“专家提名申请表——奖种——所有提名专家姓名”。奖励办收到申请后 3 个工作日内回复提名者,经审核符合提名要求的,发送提名号和密码。提名申请截止日期为2024 年 1 月 4 日。提名单位提名前,在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综合业务管理平台中自行生成各奖种提名号和密码。如提名专用项目,需联系奖励办专项处确认提名号和密码。2.提名公示。候选者所在单位及提名者应按要求进行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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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公示,接受监督。
(1)公示主体。候选者所在单位应在本单位范围内进行公示。提名单位提名的,应通过网络或书面进行公示。提名专家提名的,按照属地化原则,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由候选人(第一完成人)所在单位或第一完成单位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科技主管部门协助进行提名公示。(2)公示内容及时间。公示内容需按照《2023年度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提名工作手册》(附件2)的要求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 5 天。经公示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在规定的时间内处理完毕且不影响提名的,方可提名。(3)上传或报送要求。公示情况须在网络填报截止前上传到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综合业务管理平台,其中提名单位上传提名单位公示情况,提名专家上传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科技主管部门协助进行提名公示的情况。候选人所在单位公示情况提交给提名单位、提名专家。专用项目的公示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奖励办专项处。
三、提名书填写要求
提名书是国家科学技术奖评审的主要依据,请提名单位、提名专家按照《2023 年度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提名工作手册》要求,客观、如实、准确、完整填写。提名通用项目的提名者可以于 2023 年 12 月 19 日起凭提名号和密码登录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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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科学技术奖励综合业务管理平台,按照要求在线填写、提交。提名专用项目的提名者需通过单机版提名系统填写(2024 年 1 月 4 日前联系奖励办专项处),不得通过网络填写和提名。
四、提名材料报送要求
(一)专家提名
纸质版提名书原件 1 份,由主责专家直接寄送或委托工作人员报送奖励办。
(二)单位提名
以正式公函的方式报送提名材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提名单位应是人民政府或办公厅发文,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应是主管科技奖励的有关机构发文,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应是部或办公厅发文,组织机构应由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提名单位报送的材料包括:(1)提名函1 份,内容应包括提名项目公示情况及结果、《国家科学技术奖单位提名汇总表》(附件 3);(2)纸质版提名书原件1 份;(3)如提名专用项目,同时提交提名书及汇总表的电子版,统一刻录在 1 张光盘上。
(三)其他情况
1.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如参与过涉密项目的研究,需候选人所在单位或有权审批项目密级的相关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提名材料脱密审查证明,并加盖公章。该脱密审查证明随提名材料一并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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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于通用项目,如提名书项目名称与公布名称填写不一致,提名单位应在提名函中说明。3.专用项目须按照保密要求由专人报送奖励办。4.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科普类项目须提交2 套科普作品。
5.提名单位、提名专家对评审专家有回避要求的,应提交《回避专家申请表》(附件4),详细说明申请回避的理由,提供证明材料并加盖提名单位公章或提名专家签名。五、提名时间要求
(一)网络填报截止时间为了保障网络提名工作的顺利进行,分类别确定各提名单位、提名专家网络填报截止时间,具体要求如下。
1.组织机构、提名专家,2024 年1 月17 日上午10:00截止。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2024 年1 月17 日下午14:00截止。
3.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2024 年1 月17 日下午18:00 截止。
(二)提名材料报送时间2024 年1 月20 日前。六、咨询电话
电子邮箱:nostaxxc@mail.nosta.gov.cn;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路54 号;收件人: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业务协调处(请注明“提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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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邮政编码:100045。附件:
1.国家科学技术奖专家提名申请表2.2023 年度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提名工作手册3.国家科学技术奖单位提名汇总表4.回避专家申请表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2023 年12月12日【申报时间 2024 年1 月17 日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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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级可申报项目1.浙江省科学技术厅转发科技部关于发布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政府间国际科技创新合作”等重点专项2024 年度第一批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各设区市科技局,各有关高校、科研院所,各有关单位:现将《科技部关于发布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政府间国际科技创新合作”等重点专项 2024 年度第一批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按要求做好项目的组织申报工作,并在规定的申报截止时间前通过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公共服务平台完成项目预申报书的网上填报相关事宜。在申报过程中有任何问题,请及时与我厅联系。联系人:省科技厅规划处 郑寅,电话:0571-87054006省科技厅合作处 张晓娜,电话:0571-87051070
附件:
科技部关于发布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政府间国际科技创新合作”等重点专项 2024 年度第一批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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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科学技术厅2023 年11月8日【申报时间 2024 年2 月22 日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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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进一步促进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发展的决策部署,扎实推进新型工业化,进一步加大培育工作力度,推动我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实现量的合理增长和质的有效提升,省经信厅联合相关单位起草了《关于进一步促进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为提高文件编制的科学性,现向社会公众征集意见。征集期限为 2023 年 11 月 15 日至2023 年12 月15 日,欢迎社会各界提供宝贵意见建议。单位意见请加盖公章书面反馈,个人意见请署名书面反馈。反馈意见可邮寄纸质材料至杭州市西湖区体育场路479号省经信厅中小企业与民营经济发展处,或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邮箱 442168394@qq.com(单位意见请发送盖章扫描件)。联系人:省经信厅中小企业与民营经济发展处冯大伟;联系电话:0571-87056940。
关于进一步促进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wps
【申报时间12 月15 日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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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周政策汇编国家级政策篇1.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纺织工业提质升级实施方案(2023—2025 年)》的通知工信部联消费〔2023〕232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商务、市场监管主管部门:现将《纺织工业提质升级实施方案(2023—2025年)》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附件:《纺织工业提质升级实施方案(2023—2025年)》.pdf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2023 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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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23 年第30 号为贯彻落实《“十四五”智能制造发展规划》,经省级有关部门和中央企业推荐、专家评审、网上公示等程序,现将 2023 年度智能制造示范工厂揭榜单位和优秀场景名单予以公告。
附件:1.2023 年度智能制造示范工厂揭榜单位名单2.2023 年度智能制造优秀场景名单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3 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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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首批碳达峰试点名单的通知根发改办环资〔2023〕942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为落实国务院《2030 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国发〔2021〕23 号)有关部署,按照《国家碳达峰试点建设方案》(发改环资〔2023〕1409 号)工作安排,经有关地区城市和园区自愿申报、省级发展改革委推荐、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国家发展改革委复核,确定张家口市等25 个城市、长治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 10 个园区为首批碳达峰试点城市和园区,现予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有关地区发展改革委要高度重视、周密部署、扎实推进,组织指导有关城市和园区开展碳达峰试点建设。各试点城市和园区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把碳达峰试点建设作为促进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的关键抓手,统筹谋划重点任务、研究推出改革举措、扎实推进重大项目。二、各试点城市和园区要按照《国家碳达峰试点建设方案》及《碳达峰试点实施方案编制指南》部署要求,结合自身实际科学编制试点实施方案。有关地区发展改革委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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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专业力量,对试点城市和园区实施方案编制工作给予指导和支持。
三、有关地区发展改革委对本地区试点城市和园区实施方案进行审核后,于 2024 年1 月31 日前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环资司)。我们将组织有关方面对各试点实施方案进行审核,并反馈有关修改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2023 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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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公布2023年度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名单的通知国知办函服字〔2023〕996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四川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务院国资委、中国科学院、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中国科协办公厅(综合局),各有关全国性行业协会:
为推动实施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普惠工程,持续健全便民利民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提升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便利化和可及性,根据《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备案实施办法》(国知办发服字〔2020〕46 号)要求,经审核并公示,确定安阳高新技术开发区生产力促进中心等41家机构备案为 2023 年度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现将名单予以公布。
各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领域实际,加强对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的指导支持和宣传推广,引导服务网点结合地方需求、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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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势和自身特点科学有序发展,为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提供有力支撑,更好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特此通知。
附件:2023 年度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名单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2023 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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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科学技术奖提名办法》的通知国科发奖〔2023〕225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国家科学技术奖提名工作,科技部研究制定了《国家科学技术奖提名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科技部2023 年12月6日(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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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科学技术奖提名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国家科学技术奖实行提名制度,不受理自荐。为明确提名职责和提名方式,优化提名流程,规范国家科学技术奖提名工作,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符合相关规定的专家、组织机构、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等(以下统称提名者)提名国家科学技术奖的活动。
第三条 国家科学技术奖提名工作应当坚持党的全面领导,遵循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奖励工作的基本原则,充分发挥奖励对科技创新的激励作用,体现时代性、先进性和代表性,自觉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第四条 国家科学技术奖提名工作应当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与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紧密结合,加强对自然科学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的激励,鼓励前沿技术研究和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强化对国家重大科技任务、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和重大工程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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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提名者应当坚持以德为先,以学术水平为重要标准,秉持科学精神,弘扬良好作风学风,按照《条例》等规定对候选人的政治、品行、水平、作风、廉洁等情况进行审核,严格履行提名、答辩、异议和信访处理等责任。第六条 国家科学技术奖提名工作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干涉,接受科学技术奖励监督委员会、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监督。第七条 科技部负责国家科学技术奖提名活动的组织工作,相关具体工作由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办公室)承担。
第二章 提名资格第八条 具备提名资格的专家(以下简称提名专家)包括:(一)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奖者(以下简称最高奖获奖者);
(二)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以下简称院士,不含外籍院士);
(三)2000 年(含)以后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二等奖及以上,国家技术发明奖一等奖及以上,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及以上项目的第一完成人(以下简称第一完成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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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奖获奖者年龄不受限制,院士年龄不超过75岁,第一完成人年龄不超过 70 岁。提名专家应当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模范践行科学家精神,严守科研诚信。
第九条 具备提名资格的组织机构包括:(一)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
(二)熟悉学科或者行业领域发展态势、社会声誉良好、管理规范的全国学会、行业协会等,一般应当承办面向全国的社会科技奖。由科技部在听取相关部门意见、开展第三方评价等基础上确定组织机构名单,向社会公布,实施动态调整。
第十条 具备提名资格的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包括:(一)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二)中央军事委员会科学技术部门;(三)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四)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团、处)可以提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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