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管理药品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3-12-21 | 杂志分类: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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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管理药品管理制度

特殊管理药品管理制度为加强对特殊管理药品的管理,提高医疗质量,保障患者用药安全、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制度。1.特殊管理药品,包括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2.特殊管理的药品必须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药品批发企业购进,并指定专人负责。3.购入的特殊管理药品必须由两人进行验收并逐件验收至最小包装。4.特殊管理药品到货后应立即验收入库。5.特殊管理药品的包装、标签和说明书上必须标注有国家规定的专有标识、警示语或警示说明。6.特殊管理药品应专柜、双人双锁,专账记录,专人保管;专柜应配备安全防盗设施。7.特殊管理药品出入库时,实行双人复核,确保准确无误。8.销毁特殊管理药品,应报县卫健局批准,由卫健局派人现场监督销毁,销毁工作应有记录。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为加强我院第二类精神药品的安全管理,促进临床合理使用,提升医疗质量。根据国务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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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管理药品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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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管理药品管理制度

为加强对特殊管理药品的管理,提高医疗质量,保障患者用药安全、有效。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医疗用毒

性药品管理办法》、《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1.特殊管理药品,包括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

2.特殊管理的药品必须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药品批发企业购进,并指定专人负责。

3.购入的特殊管理药品必须由两人进行验收并逐件验收至最小包装。

4.特殊管理药品到货后应立即验收入库。

5.特殊管理药品的包装、标签和说明书上必须标注有国家规定的专有标识、警示语或警示说

明。

6.特殊管理药品应专柜、双人双锁,专账记录,专人保管;专柜应配备安全防盗设施。

7.特殊管理药品出入库时,实行双人复核,确保准确无误。

8.销毁特殊管理药品,应报县卫健局批准,由卫健局派人现场监督销毁,销毁工作应有记录。

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为加强我院第二类精神药品的安全管理,促进临床合理使用,提升医疗质量。根据国务院《麻

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

度。

(一)采购和管理

1.采购第二类精神药品,应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具有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资质的企业

购买,其《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中应有注明。

2.根据临床用药需求制定采购计划,购入药品需双人验收,查验购药凭证,清点药品数量,

检查药品质量,详细记录药品名称、规格、数量、批号、有效期、批准文号等各项验收信息。

3.储存药品必须有安全防范措施,设立独立的专库或者专柜,严防药品丢失。

4.出账入账要有购(领)药或处方使用凭据,做到购(领)入、发出、结存数量平衡。调剂

部门使用药品要做到“日清日结”。

5.按时向管理部门报送药品使用情况,对过期、损坏的药品要及时申请销毁,保证在用药品

的账物相符和药品质量完好。

(二)临床使用

1.专用处方

第二类精神药品专用处方为白色,处方右上角标注“精二”,前记、正文、后记均按《处方管

理办法》执行。

2.每张处方不得超过 7 日常用量,对于医保政策规定的慢性病或某些特殊情况的患者,处方

用量可以适当延长,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3.认真审核处方,促进合理用药。

严格按照规定的药品适应证、用法、用量、开具处方,对于单张处方超过用药天数的特殊情

况,必须由处方医师注明诊断并签字后,方可调配。对于用药不合理的处方/医嘱药师应拒

绝调配。

4.每日按处方登记患者姓名、药品名称、药品数量。处方至少保存 2 年。

放射药品管理制度

为加强医院放射性药品的管理,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务人员及患者用药安全。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制定

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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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义

放射性药品系指用于临床诊断或者治疗的含有放射性核素的药品和制品,包括用于备放射性

药品的放射性核素、植入体内的放射性制品及体外放射免疫试剂盒等。

(二)资质管理

1.医院使用放射性药品必须获得《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并按期申请审核换证。医院必须

按照持有的《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类别所许可的范围使用放射性药品,不得超范围使用。

2.使用放射性药品的科室必须配备与其医疗任务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和房屋设施。有经注册

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医师并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和有取得《放射性工作人员证》的专业技

术人员。非核医学科专业技术人员或未经培训、批准,不得从事放射性药品使用工作。

(三)采购和使用

1.医院必须向持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放射性药品生产许可证》和《放射性药品经营许

可证》的企业,并在有效期内的单位购买放射性药品。

2.使用放射性药品的科室应具有保证放射性药品安全使用的规章制度,必须对购买,使用放

射性药品情况进行详细登记,登记记录至少保存两年。

3.使用放射性药品,必须符合国家放射卫生防护管理的有关规定。使用科室必须根据放射性

药品的放射性剂量和射线能量等情况,将放射性药品存放于相适应的防护装置内,以确保对

人和环境安全。放射性药品在传递过程中,使用安全容器,至少两人监护。

4.使用科室必须注意收集所使用的放射性药品的不良反应等情况。放射性药品使用中如出现

不良反应,使用科室应及时处理、记录,并及时向医院报告。

(四)药品贮存与处理

1.对于暂时不使用的放射性药品,要妥善保管,避免药品造成环境污染或丢失。

2.各种原因造成放射性药品内在质量(变质、失效、过期等)或外观质量(外包装严重破坏、

破损,字迹不清等)发生变化,不能再继续使用者应按放射性废物处理。

3.放射性药品使用后的废物(包括患者排泄物),必须妥善处置,由供货商负责及时收集处理

剩余放射性药品、分装器具、包装等废弃物。

4.放射性药品在暂存、分装和使用过程中出现不安全现象,要及时报告,并按应急预案处理。

5.放射性药品应实行定期盘点,做好出入库登记,做到账物相符。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制度

为规范我院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保障患者用药安全,提高医疗质量。根据《医疗用毒性药

品管理办法》,《<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定

本制度。

(一)定义

毒性药品系指毒性剧烈、治疗剂量与中毒剂量相近,使用不当会致人中毒或死亡的药品。毒

性药品分为西药、中药两大类。西药品种系指原料药和国家规定的制剂品种;中药品种系指

原药材和饮片,不含制剂。

(二)管理制度

1.医疗用毒性药品采购按照国家医疗用毒性药品采购办法进行,采购人员应为药学专业人员,

并专人负责到指定的经营企业进行采购。

2.医疗用毒性药品到货后须经双人验收、核对,验收到最小包装单位。验收合格后,药品采购

人员需在经营企业提供的购买记录及发票回执联上签字。

3.毒性药品的储存容器上必须印有规定的毒药标志。毒性药品必须专库、专柜加锁,专人保管,

避免混放。实行双人双锁,要求与麻醉药品一致。

4.药剂科调配毒性药品,必须凭执业医师签名的正式处方。毒性药品处方使用专用处方单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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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具,医师开具毒性药品的处方时,等同麻醉药品处方管理,每次处方剂量不得超过两日极

量。

5.药学人员对使用毒性药品的处方要加强审核,对不合格处方应拒绝调配。

6.调配处方时,必须剂量准确,调配及复核人员需药师及以上技术职称,签名盖章后方可发

出,处方保存两年备查。

7.建立健全保管、验收、申领、配方、核对等制度。建立专门的收支账目,定期盘点,做到

账物相符。出现问题时,必须迅速查明原因,并报科主任及相关主管部门。

8.报损的毒性药品须经药学部负责人、分管院长批准,按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集中销毁。销

毁前要有记录,包括销毁日期、时间、地点、品名、数量、方法、经办人等。

9.因用药错误造成严重不良后果,应及时查明原因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医务人员违规使用毒

性药品,依据有关法规予以处罚。

10.制定自查制度,并定期进行自查。药学部对自查情况及时汇总分析。对于自查过程发现

问题或疏漏,应采取必要措施予以解决。对重大问题应及时上报药学部主任、分管院长及上

级主管部门。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为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规范易制毒化学品在院内的使用,防止流入非法渠道,给社会

带来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

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1.药品库房对易制毒化学品实行分类管理(我院目前使用的易制毒化学品为第三类,品种为

盐酸(化学试剂用于病理科),做好出、入库登记工作,以确保易制毒化学品储存的安全。

2.在网上申请购买,凭批准的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证明,向指定的经营企业购买。

3.院内各科室使用易制毒化学品应由使用科室向药学部提出申请,经药学部主任同意后,到

专用库房领取。

4.禁止非法使用、储存、转让或借用易制毒化学品,发现丢失、被盗、被抢、被骗等情况,

应及时向医院分管领导、物保科和公安机关报告。

5.院内各使用科室应有专人负责所领用易制毒化学品的保管和使用,专柜加锁、专人保管,

并分别建立详细的账目,做到帐物相符。

药品安全性监测制度

为保障患者用药安全,维护患者合法权益,提高医疗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

办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中国医院协会患者安

全目标(2022 版)》等法律法规及行业目标,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药品采购、保管、供应安全性监测:

1、药学部在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领导下,按我院《药品采购供应管理制度与

流程》等规定负责全院药品的采购、储存和供应工作,其他科室和个人不得自购、自制、自

销药品。

2、严格执行我院《药品入库验收制度》,认真检查药品包装有无破损,核对药品名称、规格、

数量、生产厂家、生产批号、有效期、供货单位等信息是否准确,并对合格药品进行详细记

录。保证入库药品质量符合要求。

3、药品储存管理应严格按照医院《药品储存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不同剂型药品须严格

分区放置,不同剂型区域或货柜(架)上应作明确标识,按储存条件做好药品养护工作。

4、严格落实药品标识标签管理,对听似、看似,高危药品,近效期药品,特殊管理药品等

应有明确的标识,提醒工作人员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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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严格落实“三级”、“五专”管理;第二类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

药品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应由专人保管,落实专库或专柜存放、专账记录。

6、高危险药品应设置专门的存放区域/药架/药柜,不得与其他药品混合存放。高危险药品

存放区域/药架/药柜的醒目位置应贴有“高危药品”的标识牌;同时实行严格的数量管理,帐

物相符。

7、加强药品效期管理,做到先进先出、近效期先出。各药房、药库在摆放药品时,应将效

期较近的药品放在易于拿取的外侧。每个月检查所有在库或在架药品的效期,效期在 1 个

月、3 个月、6 个月内的应贴上相应的标示以提醒药师注意,同时对近效期药品进行登记,

体现动态变化。各临床科室备用的急抢救药品效期在三个月内的应贴近效期标识提醒护士注

意。

8、严格按国家批准的药品说明书所列贮存条件存放药品,严防药品破损、霉变、失效。药

库、各药房每天两次查看各处温湿度表,并记录,如超出规定水平应及时运行除湿机或通风

设备。各病区也应保持药品存放区干燥,温度适宜。

二、处方调配的安全性监测:

9、药师应严格按照医院《药师审核处方或用药医嘱制度》对医师处方进行审核,经审核确

实存在用药安全问题的,应积极和处方医师进行沟通,妥善解决。

10、各药房应严格执行“四查十对”,药师发放药品前应查处方,对科别、姓名、年龄。查药

品,对药名、规格、数量、标签。查配伍禁忌,对药品性状、用法用量。查用药合理性,对

临床诊断。检查药品外观性状、标签,看有无变质,是否过效期,发出的药品应注明患者姓

名和药品名称、规格、用法、用量。

10、药师在发放药品时应按药品说明书或处方医嘱,清晰、简要的向患者用药交待与指导,

包括每种药品的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等,确保患者安全用药。

三、药品使用的安全性监测

11、门诊药房常设高年资药师一名,为医务人员、患者及其家属提供药学咨询服务。

12、开设药学门诊及咳喘门诊,为患者及其家属提用药指导,保障患者用药合理、安全、有

效。

13、开展药物基因检测及血药浓度监测,为患者精准化用药提供依据,保障患者用药合理、

安全、有效、经济。

14、病区临床药师应定期深入病房,为医师提供用药建议,协助医师调整用药方案;为患者

提供用药指导,保障患者用药合理、安全、有效。

15、按照相关规定开展药物警戒工作,药师、医师、护士通力协作,及时发现并上报药品不

良反应,并将相关信息实时反馈至临床一线。

16、静脉使用药物使用应严格按照我院《静脉用药调配与使用操作规范》中的流程进行操作。

麻、精药品“五专”管理制度与程序

为规范麻醉及精神药品的储存管理,使麻精药品在我院的各个管理环节具有可追溯性,保

障患者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处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1、专人管理

(1)库房由专人申报计划,保持合理库存。药品采购人员须经过批准,凭“印鉴卡”向省、市

定点批发企业购买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计划采购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由

药品经营企业送到药库,采购、保管人员不得自行提货。

(2)入库验收,必须货到即验,双人开箱验收,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验收记录双人签字。

(3)入库验收采用专簿记录,包括:日期、凭证号、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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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质量情况、验收结论、验收和保管人员签字等内容。

(4)在验收中发现缺少、缺损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双人清点登记,及时上报

科主任并同时由药品采购人员向供货单位查询、处理。

(5)各个药房配备专人,按照相关规定管理麻、精药品。

2、专柜加锁

(1)药库、药房储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必须配备保险柜,安装有防盗门及报警装

置。各病区、麻醉科等部门应配备专柜加锁及必要的防盗设施。

(2)保险柜实行双人双锁开启管理,一人保管钥匙,另一人保管密码。

3、专用账册

(1)计划采购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验收入库和各药房出库必须进行专用账册登记,

登记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品名、剂型、规格、单位、入库数量、出库数量、结存数、

批号、有效期、生产企业、供应商、质量情况、验收/发货人、领药人、复核人签字等内容。

(2)专用账册的保存期限为 5 年。

(3)各药房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基数管理。药房凭请领单同时附上与请领单内

容相符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空安瓿、废贴到药库领取药品。领取后的麻醉药品、第一

类精神药品数量不得超过固定基数。

(4)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出库应双人复核,并由发药人、复核人签署姓名。

(5)对出库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应逐笔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领用部门、品

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发药人、复核人和领用人签字。

(6)出库后及时核对库存,出库单据上发药和领用部门均需双签名。

4、专用处方

(1)医院可自行组织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及调剂培训和资格授权工作。

(2)培训和考核对象为医院执业医师、药学专业技术人员。

(3)培训结束后医院对执业医师、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考核,成绩合格者可分别授予麻

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及调剂资格。

(4)医师应当按照卫生部制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开具麻醉药品、

精神药品处方。

(5)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专用处方。

(6)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仔细核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对不符合规定的麻

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拒绝发药。调配人、核对人在双人完成处方调剂后,应当分别在处

方上签名或者加盖专用签章。

(7)各药房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按年月日逐日编制顺序号。

(8)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 3 年,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 2

年。

5、专册登记

(1)各药房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分品种、规格进行专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发药日期、

患者姓名、用药数量、药品批号、处方编号等。

(2)专册登记保存期限为 3 年。

(3)药房、病区储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应建立账册或账卡。做到账物、批号相符,建立交

接班制度并有交接班记录。

麻、精药品批号管理制度与程序

为加强麻醉及精神药品药品的使用管理,对使用的麻精药品各个环节做到可追溯,跟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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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本制度。

1.药库登记的批号管理

(1)定点批发企业应根据采购计划由双人配送麻醉及精神药品,到货后由药品保管员对实

物进行双人验收、核对。

(2)入库验收采用专簿记录,包括:日期、凭证号、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

号、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质量情况、验收结论、验收和保管人员签字等内容。麻

醉药品、精神药品出库应双人复核,并由发药人、复核人签署姓名。

(3)出库的麻醉及精神药品应逐笔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领用部门、品名、剂

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发药人、复核人和领用人签字。

2.药房请领登记管理

(1)药房请领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需建立账册或账卡,每天结算,账物、批号相

符,建立交接班制度并有交接班记录。

(2)各药房每日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分品种、规格进行专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

发药日期、患者姓名、用药数量、处方编号等,以便追溯。

3.处方使用登记管理

(1)病区、麻醉科备用的麻醉及精神药品由专人负责,医师开具专用处方取药,并专册登

记,登记内容包括发药日期、患者姓名、用药数量等。

(2)各药房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按年月日逐日编制顺序号。专册登记保存期限为

3 年,可追溯到患者。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为规范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保证日常医疗工作需要,根据国务院《麻醉药品和

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卫生部《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

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1、建立由主管医务、药事工作的业务院长负责,医务科、护理部、药学部、物保科相关人

员组成的医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小组,负责全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供应、使用、安

全的领导、管理工作。

(1)医务科负责医生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权的审批及签名备案工作;负责患者麻醉药

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诊断证明的审核办理工作;负责各科室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备用基

数审定和备案工作;协调、解决医、护、药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管理中出现的问题;

组织医、护、药人员的培训和考试;考核本院各科室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管理情况,并

记录汇总纳入各科室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

(2)护理部负责督促各临床科室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保管、使用与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

神药品空安瓿、废贴的回收工作。各临床科室主任和护士长要切实承担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

神药品的使用和管理的责任,指派专人监管,专柜加锁,做好各班的交接手续。

(3)药学部负责全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计划、采购、验收、保管、发放、调配及专用处

方审核和管理工作;负责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和《计划申报表》的办

理;负责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空安瓿、废贴的回收销毁工作;药品库房和各药房麻

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为临床提供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介绍、使用咨询;配合医务科组

织的相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培训考试工作;配合医务科、保卫科处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使用保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事件上报。

(4)物保科负责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保管设施设备的安全检查;夜间医院值班巡视和保卫;

参与协调解决医患之间用药纠纷;处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在使用和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报残损、丢失、被盗等)和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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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把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列入医院和各科室年度目标考核内容之一,建立麻

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专项检查制度,并定期组织检查,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保证药品安全和临床合理用药。

2、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使用范围仅限于本院医疗、教学和科研需要。严禁非法转让。

3、执业医师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才能被授予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医师应当

按照卫生部制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

处方。医师不得为自己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药师经考核合格后才能被授予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

4、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专用处方。药师应当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按

年月日逐日编制顺序号,实行计数管理.

5、具有麻、精药品处方权的医师为门(急)疹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长

期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患者,首次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应

当亲自诊查患者,为其建立相应的病历,留存患者身份证复印件,要求患者签署《知情同意

书》。病历中应当留存以下材料复印件:

(1)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诊明。

(2)患者户籍薄、身份证或其它相关有效身份证明。

(3)为患者代办人身份证明文件。

6、为住院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当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 1 日常用

量。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

者,每 3 个月复诊(或随诊)一次。复诊(或随诊)情况要记入病历。

7、盐酸哌替啶注射剂、盐酸二氢埃托啡仅限于院内使用。

8、为门(急)诊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 1 次常用量;控、

缓释剂型最多限 7 日用量;其它剂型最多限 3 日用量,但哌醋甲酯用于治疗儿童多动症时,

每张处方不超过 15 日用量。

为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疼痛患者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

不得超过 3 日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 15 日常用量,其它剂型不得超过 7 日用

量,但盐酸哌替啶、盐酸二氢埃托啡为 1 次常用量。

9、门(急)诊患者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时,药品一律不发给患者,由患者将

缴费处方交注射室,护士代为到药房取药、为其注射,然后将空安瓿交回药房。

10、患者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或者贴剂,再次调配时应验收空安瓿和用过

的废贴并作记录。

11、门(急)诊药房不得为患者办理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退药。患者如有剩余不再使用

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应无偿交回药房,药房须认真做好记录,并上交药库作为回收

药品封存,统一销毁。

12、住院病人需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的,由各病区统一取回。除有效处方外,

还需缴验相同数量的空安瓿。空安瓿数量不够的,按空安瓿实际数量发药。院内病区和手术

室等剩余的麻醉药品应在住院药房办理退库手续。

13、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仔细核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签名并进行登记。

对不符合规定的处方拒绝发药。

14、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入库验收必须货到即验,双人开箱验收,清点到最小包装,

验收记录双人签字。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

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质量情况、验收和保管人员签字。在验收中发现短少、缺损

时应当双人清点登记,报科主任并及时向供货单位查询、处理。

15、药库和药房储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必须使用专用保险柜,专人负责。保险柜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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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双锁双人负责制。门、窗要有防盗设施。

16、药库与药房、药房与临床使用科室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基数管理,基数卡

注明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由双方麻醉药品管理人员和负责人签字。基数或人员变更时须

办理变更手续。

17、药房储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数量不得超过基数卡限定。药房对麻醉药品、第

一类精神药品实行“五专”(专人负责、专柜加锁、专用帐册、专用处方、专册登记)管理,必须

做到“日清日结”,帐物相符。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品种、规格的消耗量进行专册登

记,专册登记的内容包括:发药日期、患者姓名、用药数量。专册保存期限为 3 年。

18、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 3 年。处方保存期满后,报告分管院长批准后销

毁,并作好记录。

19、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需报损或报废处理时,需经由部门负责人写明情况,交药学

部主任汇总、审批,向县卫健局提出申请,在其监督下销毁,并做好记录。

20、发现下列情况,应立即向医院、县卫健局、公安局、市场监督局管理局报告:

(1)在储存、保管过程中发生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丢失或被盗、被抢的;

(2)骗取或者冒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三级管理制度

为加强麻醉及精神药品的使用管理,保障患者用药安全,提高医疗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

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药库入库验收及出入库管理

1、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入库验收及领用管理

(1)定点批发企业双人配送麻精药品到货后由药品采购员、保管员对实物进行双人验收、

核对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有效期等信息。

(2)保管员双人签字做好相关登记后入库。

(3)药品保管员严格按照麻精药品“专柜加锁”管理原则保管储存。

2、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出库管理

(1)各药房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基数管理。

(2)药房凭请领单同时附上与请领单内容相符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空安瓿、废贴,

按照相关管理规定到药库领取药品。

二、药房请领及发放管理

1、各药房设立基数,按基数管理规定至药库领取麻精药品。

2、各病区向药房传送患者用药信息,由工作人员持医师开具规范的麻、精药品专用处方到

药房领取。

3、药师按规定审核处方,无误后发放药品并回收注射剂空安瓿。

三、病区管理

1、基数管理:病区根据实际使用情况提交书面申请,报药学部和医务科审批,经分管院长

审批同意后,建立病区基数。

2、病区专职管理人员持基数表至药学部,由药学部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的

人员备案。

3、麻精药品放入病区麻精药品专柜,由专人负责,医师开具专用处方取药,并登记使用记

录。

4、药学部定期到病区检查麻精药品的储存、使用登记情况。

5、患者停止使用麻精药品,立即停止发药,将剩余药品无偿交回药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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