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管理药品管理制度
为加强对特殊管理药品的管理,提高医疗质量,保障患者用药安全、有效。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医疗用毒
性药品管理办法》、《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1.特殊管理药品,包括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
2.特殊管理的药品必须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药品批发企业购进,并指定专人负责。
3.购入的特殊管理药品必须由两人进行验收并逐件验收至最小包装。
4.特殊管理药品到货后应立即验收入库。
5.特殊管理药品的包装、标签和说明书上必须标注有国家规定的专有标识、警示语或警示说
明。
6.特殊管理药品应专柜、双人双锁,专账记录,专人保管;专柜应配备安全防盗设施。
7.特殊管理药品出入库时,实行双人复核,确保准确无误。
8.销毁特殊管理药品,应报县卫健局批准,由卫健局派人现场监督销毁,销毁工作应有记录。
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为加强我院第二类精神药品的安全管理,促进临床合理使用,提升医疗质量。根据国务院《麻
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
度。
(一)采购和管理
1.采购第二类精神药品,应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具有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资质的企业
购买,其《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中应有注明。
2.根据临床用药需求制定采购计划,购入药品需双人验收,查验购药凭证,清点药品数量,
检查药品质量,详细记录药品名称、规格、数量、批号、有效期、批准文号等各项验收信息。
3.储存药品必须有安全防范措施,设立独立的专库或者专柜,严防药品丢失。
4.出账入账要有购(领)药或处方使用凭据,做到购(领)入、发出、结存数量平衡。调剂
部门使用药品要做到“日清日结”。
5.按时向管理部门报送药品使用情况,对过期、损坏的药品要及时申请销毁,保证在用药品
的账物相符和药品质量完好。
(二)临床使用
1.专用处方
第二类精神药品专用处方为白色,处方右上角标注“精二”,前记、正文、后记均按《处方管
理办法》执行。
2.每张处方不得超过 7 日常用量,对于医保政策规定的慢性病或某些特殊情况的患者,处方
用量可以适当延长,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3.认真审核处方,促进合理用药。
严格按照规定的药品适应证、用法、用量、开具处方,对于单张处方超过用药天数的特殊情
况,必须由处方医师注明诊断并签字后,方可调配。对于用药不合理的处方/医嘱药师应拒
绝调配。
4.每日按处方登记患者姓名、药品名称、药品数量。处方至少保存 2 年。
放射药品管理制度
为加强医院放射性药品的管理,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务人员及患者用药安全。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制定
本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