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周政策汇编(乐清8.7-8.11)

发布时间:2023-8-11 | 杂志分类: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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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周政策汇编(乐清8.7-8.11)

当前可申报项目国家级可申报项目1.关于组织申报 2023 年度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的通知12.两部门关于征集 2023 年国家鼓励发展的重大环保技术装备的通知 ..........................................43.关于征集 2023 年度中小企业“链式”数字化转型典型案例的通知 ..........................................74.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2023 年大数据产业发展示范申报工作的通知 ...........................125.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2023 年度工业节能诊断服务工作的通知 ...............................156.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第六批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和第一批、第二批、第四批复核工作的通知197.关于组织开展 2023 年度中小企业“揭榜”工作的通知22浙江省级可申报项目1.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关于组织做好 2023 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26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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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周政策汇编(乐清8.7-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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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可申报项目国家级可申报项目1.关于组织申报 2023 年度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的通知12.两部门关于征集 2023 年国家鼓励发展的重大环保技术装备的通知 ..........................................43.关于征集 2023 年度中小企业“链式”数字化转型典型案例的通知 ..........................................74.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2023 年大数据产业发展示范申报工作的通知 ...........................125.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2023 年度工业节能诊断服务工作的通知 ...............................156.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第六批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和第一批、第二批、第四批复核工作的通知197.关于组织开展 2023 年度中小企业“揭榜”工作的通知22浙江省级可申报项目1.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关于组织做好 2023 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262.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2023 年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的通知 ...................................293.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做好2023 年度企业管理提升和培训工作的通知 .................................314.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组织开展2023 年“浙江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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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工作的通知 ...................................345.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组织开展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省级及以上备案众创空间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376.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2023 年度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和示范企业工作的通知.....................397.浙江省科学技术厅等五部门关于组织做好2023 年度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44本周政策汇编国家级政策篇1.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工业绿色微电网典型应用场景与案例征集工作的通知...................492.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恢复和扩大消费措施的通知 .......................................533.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化化工行业鼓励推广应用的技术和产品目录(第二批)的通知.............634.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3 年第二批行业标准制修订和外文版项目计划的通知.....................645.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面向企业开展2023 年度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示范工作的通知.......................66浙江省级政策篇1.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组织2023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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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首台(套)装备认定工作的通知...............702.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组织申报浙江省第三批制造业“云上企业”及市县级制造业“云上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的通知 .......................................763.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浙江省通信管理局关于组织开展第六届“绽放杯”5G 应用 征集大赛浙江区域赛的通知804.关于公布 2023 年浙江省先进(未来)技术创新成果名单的通知 ...........................................845.关于征求《关于加快人工智能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85温州市级政策篇1.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 2022 年度温州市标准创新贡献奖获奖项目的通知 .................................86乐清市级政策篇1.乐清市财政局乐清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乐清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结对促共富示范创建财政专项激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882.关于印发《乐清市企业稳定有序生产奖补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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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可申报项目国家级可申报项目1.关于组织申报2023 年度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的通知一、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科技型中小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或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

2.职工总数不超过 500 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 2 亿元。

3.企业所在行业不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规定的限制类和淘汰类范围,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 号)规定的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

4.企业在上一会计年度及当年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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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事故、严重环境违法、严重弄虚作假和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在上一会计年度及当年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5.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 60 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0 分。(详情请点击:(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二)直通车条件

符合上述评价条件的企业,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不受综合评价所得分值高低限制,可直接确认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

1.企业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2.企业近五年内获得过国家级科技奖励;3.企业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4.企业近五年内主导制定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二、申报程序

科 技 型 中 小 企 业 评 价申报工作实行网上办理(http://www.innofund.gov.cn),申报程序如下:(一)注册登记

在杭州市内注册的有研究开发活动的居民企业,可访问全 国 一 体 化 政 务 服 务 平 台科学技术部政务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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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fuwu.most.gov.cn),选择“服务事项—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点击“我要办理”登录办理。(二)自主评价

1.信息填报。注册成功的企业登录“科学技术部政务服务平台”,点击“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事项“办理入口”按钮,按要求在线填报《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自主进行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企业填报信息及上传文件不得涉及国家秘密。

2.企业自评。企业填报信息和证明文件齐全且自评结果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的企业可提交《信息表》,并应同时上传有法定代表人签章和加盖企业公章的《信息表》扫描件单页。企业对所填报信息和上传文件的准确、真实、合法、有效性承担有关法律责任。

三、申报截止时间

2023 年度,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预计申报截止日期为 2023 年 9 月 15 日。 【申报时间 9 月 15 日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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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两部门关于征集2023 年国家鼓励发展的重大环保技术装备的通知工信厅联节函〔2023〕142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为贯彻落实《“十四五”工业绿色发展规划》《环保装备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2022-2025 年)》有关工作部署,加快先进环保装备研发和应用推广,提升环保装备制造业整体水平和供给质量,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支撑,现组织开展 2023 年国家鼓励发展的重大环保技术装备征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内容

聚焦持续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和国家生态环境保护主要指标要求,强化创新驱动,突破环保装备关键核心技术工艺以及配套零部件、材料、药剂等领域的技术瓶颈,加强先进适用环保装备在冶金、化工、建材、轻工、纺织、电镀等重点领域的推广应用,不断提升环保装备标准化、成套化、自动化、绿色化水平。推荐的技术装备需满足以下条件:(一)技术装备行业领先,处于开发、应用或推广阶段。其中,开发类指通过自主研发、技术引进等方式,实现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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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突破、已经用户初步验证的技术装备;应用类指国内领先、具有行业引领作用和市场应用前景、已实现产业化生产的技术装备;推广类指技术成熟可靠、推广潜力大、经济适用且有成功应用案例的技术装备。(二)技术装备符合相关产品质量标准、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技术规范要求,应用后污染物控制优于国家污染排放相关标准要求,或优于重点区域、重点流域、重点行业特别排放限值等相关要求。

(三)推荐范围包括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土壤污染修复、固体废物处理、噪声与振动控制、环境监测专用仪器仪表、环境污染防治专用材料和药剂、环境污染应急处理、环境污染防治设备专用零部件、减污降碳协同处置10个重点领域。鼓励推荐脱硫、脱硝、细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处理及多种污染物协同控制技术装备,高盐工业废水、电镀废水、垃圾渗滤液等水处理技术装备,污泥高效脱水及处理、土壤重金属污染治理、农村水污染和垃圾处理、医疗废物处理、垃圾焚烧飞灰、铝灰处理等技术装备。二、工作要求

(一)请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组织本地区、本行业环保装备研发或 生 产 单 位 通 过 “ 工 业 节能与绿色发展管理平台”(https://green.miit.gov.cn)填报《环保技术装备申报书》(附件 1、2、3),并负责审核、推荐符合要求的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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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备。

(二)请于 2023 年 8 月 21 日前将正式推荐意见、《环保技术装备推荐汇总表》(附件4)通过平台报送。(三)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生态环境部等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审核,必要时通过省级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核实申报内容。

三、联系方式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节能与综合利用司宋波010-68205364

生态环境部科技与财务司刘海波010-65645370【申报时间8月21日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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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关于征集2023 年度中小企业“链式”数字化转型典型案例的通知工企业函〔2023〕81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中小企业创新发展、加快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系列决策部署,引导大企业带动产业链上下游中小企业实现“链式”数字化转型,提升中小企业数字化水平,现组织开展2023年度中小企业“链式”数字化转型典型案例征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目标

聚焦制造业重点领域,挖掘一批通过产业链供应链和产业集群中大企业或数字化服务商引领带动产业链上下游和产业集群内中小企业协同数字化转型的典型做法和解决方案案例,形成一批中小企业“链式”数字化转型的可复制推广经验,破解中小企业在数字化转型过程中所面临的痛点、难点和堵点,助力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二、征集内容

案例内容要体现产业链供应链和产业集群内大中小企业协同数字化转型的特点,大企业或数字化服务商通过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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赋能、供应链赋能、平台赋能、生态赋能、绿色赋能等途径,向产业链供应链上下游和产业集群内中小企业开放技术、资金、人才、服务等资源,助力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主要包含以下五类模式:

(一)模式一:技术赋能模式产业链供应链和产业集群内大企业或数字化服务商通过数字技术攻关和创新解决产业链上下游和产业集群内企业共性问题,具备较高应用价值,如提高生产和经营管理效率、提高产品质量、降低生产成本等,在此基础上形成可复制易推广的针对性解决方案,并将这一方案面向产业链供应链上下游和产业集群内中小企业进行复制推广,引导带动中小企业实现数字化转型。

(二)模式二:供应链赋能模式产业链供应链和产业集群内大企业或数字化服务商系统构建数字化供应链体系或打造供应链上企业深度协同的数字化转型方案,向供应链上中小企业开放数字系统接口,并引导企业接入,实现供应链上关键生产与运营数据的互联互通,在协同研发、订单管理、产能共享、物流仓储等环节实现企业间的高效协同,进而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提升供应链上企业的整体资源利用效率,推动供应链上中小企业实现数字化转型。

(三)模式三:平台赋能模式产业链供应链和产业集群内大企业或数字化服务商,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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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特定产业链或产业集群推动建设工业互联网平台,打造产业链数字化转型或产业集群数字化转型整体解决方案,构建“云”上产业链或产业集群,发展中央工厂、协同制造、共享制造、众包众创、集采集销等新模式,提升产业链供应链和产业集群制造资源和创新资源的共享和协作水平。通过引导产业链供应链和产业集群内中小企业上平台,助力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等各环节的效益提升,实现数字化转型。(四)模式四:生态赋能模式产业链供应链和产业集群中大企业或数字化服务商会同地方政府、金融机构、行业协会、科研院所等主体,协同建设完善行业数字化生态,充分调动各界力量为产业链供应链或产业集群内中小企业提供有效可靠的数字化转型解决方案,同时提供资金、人才、订单对接等多层次支持,构建全方位、全链条、全要素的数字化转型生态,引导中小企业实现数字化转型。

(五)模式五:绿色赋能模式产业链供应链和产业集群大企业或数字化服务商通过运用数字技术为工艺设计、生产制造、回收利用等各环节绿色赋能,实现对工业能源消耗和碳排放数据的实时监测、管理与核算,打造“工业互联网+绿色制造”应用场景,打通产业链上下游互联互通、协调运作的数据资源通道,实现生产效率和用能效率双提升,推动产业链供应链和产业集群内中小企业实现绿色化和数字化协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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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征集方式

一是各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自愿组织推荐,每个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报送案例不超过3个(也可不推荐);二是产业链供应链和产业集群内大企业直接编写报送,每家企业报送案例数不超过1个;三是工业互联网平台等数字化服务商直接编写报送,每家服务商报送案例数不超过1个。案例要突出推动中小企业“链式”数字化转型特色,实事求是、逻辑清晰、重点突出、数据详实,具有行业代表性,具备较强借鉴意义和复制推广价值,尽可能结合图、表等表达方式。

四、材料报送

请各申报主体按照模板要求编制案例申报书(附件1);请各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汇总整理申报案例并填写《XX省报送案例汇总表》(附件2)。请于2023年8月15日前将电子版材料和案例汇总表的盖章后扫描件发送至联系人邮箱。我们将组织专家对申报案例进行评审,汇编形成中小企业“链式”数字化转型案例集,拟在2023全国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大会上发布,并将通过多种途径加大宣传推广力度,切实发挥好案例的引导示范作用。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中国工业互联网研究院

凌端新 010-87901020/15261895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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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业信息安全发展研究中心王予正 010-88686114/15110256052

案例报送电子邮箱:lingduanxin@china-aii.com【申报时间8月15日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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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2023 年大数据产业发展示范申报工作的通知工信厅信发函〔2023〕187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大数据产业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为深入实施国家大数据战略,落实《“十四五”大数据产业发展规划》(工信部规〔2021〕179号),切实提升产业发展水平,加快培育数据要素市场,工业和信息化部将组织开展2023年大数据产业发展示范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示范内容

本次申报围绕4大领域13个方向,遴选一批大数据产业发展示范项目(以下简称示范项目),通过树立一批创新能力突出、应用效果良好、示范作用明显的大数据领域标杆,推进大数据产业高质量发展。二、申报要求

(一)申报主体。申报主体为从事或服务于大数据采集、存储、加工、分析、应用、安全、要素流通等相关业务的企业及企业联合体、科研院所。每个申报主体限申报1个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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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个项目限申报1个方向。申报主体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具有较强的规模实力、经济效益、技术研发能力和融合创新能力。申报项目须为在建或已建项目,拥有自有知识产权,技术先进、模式创新、应用示范带动作用良好。

(二)推荐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相关主管部门推荐项目数量不超过10个,各计划单列市、中央企业集团等有关单位推荐项目数量不超过3个。各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大数据)主管部门可额外推荐项目,数量不超过3个,由所属省级相关主管部门统一申报。申报主体通过国家标准《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评估模型》(GB/T 36073-2018,DCMM)三级及以上贯标评估的,不占用各推荐单位推荐指标数量。(三)示范期限。示范项目示范期为2年,已列入前期示范项目且仍在示范期内的项目不可重复申报。示范期内,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对示范项目开展动态监测,并对示范项目名单进行动态调整。示范期满后,工业和信息化部将组织开展示范项目评估摸底工作。鼓励各推荐单位积极支持并监督指导示范项目实施,推进示范项目高水平建设。三、申报流程

(一)申报主体于2023年8月15日前,登录“大数据产业发展示范申报系统”(https://www.bdcases.org.cn)完成信息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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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推荐单位于2023年8月25日前登录申报系统确认推荐名单。名单按优先级排序。四、联系方式

联系人:张建伦、周易江电 话:010-88687355、010-8868702

申报系统维护人员:杨柳电 话:010-88686171

【申报时间8月15日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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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2023 年度工业节能诊断服务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节函〔2023〕186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中央企业:为落实《工业能效提升行动计划》,推动企业节能降碳改造升级,加快工业绿色发展,现组织开展2023年度工业节能诊断服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任务

(一)诊断服务范围。重点选择钢铁、石化、化工、建材、有色金属、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电子等行业和数据中心等信息基础设施,由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央企业集团分别组织节能诊断服务机构为中央企业、专精特新和“小巨人”等中小企业,开展公益性节能诊断服务。(二)诊断服务内容。节能诊断服务机构应针对企业生产工艺流程、重点用能设备和公辅设施、余热余压等余能利用、能源管理体系建设、用能结构优化调整及能量系统优化等方面,查找短板弱项,提出技术、设备、管理等方面节能改造措施建议,为不同行业、不同发展阶段的工业企业节能降碳提出可复制易推广的解决方案。鼓励节能诊断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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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2021、2022年接受工业节能诊断服务的企业开展跟踪服务,摸清节能改造措施建议实施及进展情况等,系统评价节能改造效果。

二、工作程序

(一)制定工作计划。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中央企业(以下简称推荐单位)结合地区实际和行业特点,组织专业水平高、服务能力强、企业认可度好的节能诊断服务机构,以及符合节能诊断范围且有节能诊断需求的企业,对接达成服务意向,形成2023年度工业节能诊断服务工作计划。请于2023年7月28日前将《2023年度工业节能诊断服务工作计划表》(见附件1)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

(二)确定年度重点任务。工业和信息化部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综合考量工业节能诊断服务机构的服务规模质量、专业人员、技术水平以及被诊断企业情况等,确定发布2023年度全国工业节能诊断服务任务清单。(三)开展工业节能诊断服务。中标工业节能诊断服务机构应按照工业企业和重点行业节能诊断服务指南等相关要求,确保高质量完成诊断任务,相关工作开展情况及诊断报告应及时报送推荐单位,并同步报送至工业节能诊断服务平台(www.gmpsp.org.cn)。承担全国工业节能诊断服务任务的机构不得就诊断服务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四)报送工作总结。推荐单位在任务完成后,应从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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断数量、完成质量、数据分析、企业反馈等方面对工业节能诊断服务进行全面梳理总结,于2023年12月31日前将工作总结报告(见附件2)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协调。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强化工业节能降碳责任意识,充分发挥行业协会、节能诊断服务市场化组织、企业等各方力量,积极探索政府引导与市场机制相结合的节能诊断服务推进模式。要加强对重点行业领域节能诊断服务工作的组织和统筹协调,突出重点,精准服务,务求实效。

(二)强化过程跟踪。推荐单位要加强服务过程指导,定期调度任务开展情况,协调解决诊断服务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持续提升工业节能诊断服务质量和效率。积极搭建节能技术装备推广、技术改造咨询服务等对接平台,组织开展典型案例分享和经验交流,促进行业、企业间交流互动,推动形成咨询、诊断、改造、评估的节能服务闭环。(三)做好结果应用。推荐单位要充分利用财政资金、政府投资基金等已有渠道,引导企业落实节能诊断措施建议,持续实施节能降碳技术改造。做好节能诊断服务与“节能服务进企业”活动、工业节能监察、节能技术装备目录推广等工作的协同配合,积极组织推广共性节能技术装备和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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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及电话:张琨 010-68205369 阳紫微010-68205354

电 子 邮 箱:jienengchu@miit.gov.cn

【申报时间12月31日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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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第六批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和第一批、第二批、第四批复核工作的通知工信厅政法函〔2023〕199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根据《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工信部政法〔2023〕93 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我部决定组织开展第六批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工作,同时对第一批、第二批、第四批认定的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进行复核。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第六批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申报推荐工作(一)申报条件。申报主体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满足《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六条、第七条所列有关条件。

(二)申报组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省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申报推荐工作。(三)推荐数量。已开展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工作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推荐数量不超过10 家;未开展认定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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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推荐数量不超过6 家;计划单列市推荐数量不超过 3 家。

(四)申报方式。请省级主管部门按照《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进行初审,择优确定推荐名单,向初审合格的申报主体分配网上登录账号(随后提供),由申报主体通过工业设计中心管理系统(网址:www.id-center.org.cn)在线填报所需信息。相关申报材料见附件,填写的内容和材料格式应符合《管理办法》要求。

(五)申报日期。请省级主管部门组织初审合格的企业在线打印申报材料(一式一份),加盖推荐单位(省级主管部门)公章,于 2023 年 8 月 31 日前以正式文件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政策与法规司)。二、第一批、第二批、第四批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复核工作

请省级主管部门组织 2013 年(第一批)、2015年(第二批)、2019 年(第四批)认定的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填报复核材料并进行初审。其中,通过行业协会推荐或央企直报入选的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由省级主管部门统一通知企业参加复核。复核材料填报方式、报送时间等要求与申报第六批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一致。复核所需材料按工业设计中心管理系统所列要求提供。

三、工作要求

(一)开展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及复核工作是引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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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设计创新发展、提升制造业设计能力的重要措施。请各省级主管部门高度重视,严格按照基本条件、推荐数量、时间节点等要求,做好申报推荐、复核相关工作。(二)省级主管部门要对申报及复核材料严格把关,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申报推荐和复核相关工作中,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企业收取费用。四、联系方式

联系人及电话:张鼎政 010-68205275

胡吉嵘 010-68205193

【申报时间8月31日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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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关于组织开展2023 年度中小企业“揭榜”工作的通知工企业函〔2023〕99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企业主管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决策部署,按照《关于开展“携手行动”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2022-2025年)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22〕54号)要求,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印发《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度大企业“发榜”中小企业“揭榜”工作的通知》(工信厅企业函〔2023〕88号)。经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工业和信息化部机关相关司局推荐、专家论证筛选等程序,形成409项大企业技术创新需求榜单(其中对230项需求大企业同意公开,对179项需求大企业不同意公开),同意公开的技术创新需求通过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平台的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板块(进入http://zjtx.miit.gov.cn/点击“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向社会发布(附件1),不同意公开的需求发至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现将中小企业“揭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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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针对同意公开的技术创新需求,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组织有意愿且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中小企业,在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平台的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板块发榜揭榜专区,填写相应信息,下载打印《中小企业“揭榜”对接表》(附件2)和《中小企业“揭榜”申请书》(附件3),并上传研发能力佐证材料,加盖企业印章后于8月31日前报送至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

(二)针对不同意公开的技术创新需求,符合条件的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等优质中小企业可与地方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联系,进行定向“揭榜”。有意愿“揭榜”的优质中小企业需填写《中小企业“揭榜”对接表》和《中小企业“揭榜”申请书》,加盖企业印章后,将盖章版、电子版及研发能力佐证材料,于8月31日前报送至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三)中小企业“揭榜”申请将汇总推送至“发榜”大企业,“发榜”大企业就每项需求选择1-3家“揭榜”中小企业,由大企业与“揭榜”中小企业自主确立合作关系。项目完成后由大企业自主安排验收,确定“揭榜”企业是否进入供应商目录或继续深化合作关系,协同推进技术攻关和创新。

二、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保障。强化组织领导,细化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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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调动中小企业积极性参与“揭榜”。指导“揭榜”企业制定完善保障措施,加强审核和后续跟踪服务,及时帮助企业协调解决对接面临的困难和问题,确保融通对接工作取得实效。

(二)强化资金支持。对入选“揭榜”名单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在中央财政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工作中予以倾斜支持;对入选“揭榜”名单的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充分发挥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作用,采取适当方式予以支持。资金不采取直接补助或奖励企业的方式,将在原有相关项目中予以适度倾斜。(三)创新工作方式。充分调动高校、科研院所、金融等服务机构参与,为大中小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攻关提供优质服务。

三、材料报送

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对中小企业报送材料进行初审后,将“揭榜”企业基本信息汇总至《中小企业“揭榜”汇总表》(见附件4),加盖公章后,连同《中小企业“揭榜”对接表》和《中小企业“揭榜”申请书》于2023年9月12日前通过EMS报送至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局,《中小企业“揭榜”汇总表》及“揭榜”不公开需求的《中小企业“揭榜”对接表》《中小企业“揭榜”申请书》和研发能力佐证材料电子版发送至cxfwc@miit.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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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寄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长安街13号,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局,100804

联系人及电话:

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 武林010-62301481【申报时间9月12日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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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级可申报项目1.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关于组织做好2023 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一、申报对象

(一)注册成立一年以上的浙江省居民企业;(二)2020 年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证书有效期至2023 年,可按本通知规定再次提出认定申请。二、申报批次及时间

根据省委、省政府实施营商环境“一号改革工程”,加快打造营商环境最优省的工作部署,为进一步便利企业申报,2023 年全省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改“一次申报”为“常年申报、分批评审”。全年高新技术企业评审工作分两批次开展,各地方高新技术企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地方高企协调小组”)推荐上报截止时间分别为5 月31日、8月 31 日。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高企认定办”)于6 月、9 月分别安排第一轮评审;对未通过第一轮评审的企业,于9 月底前统一安排复评;对未通过复评的企业,于 10 月底前统一安排异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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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报程序

(一)企业申报。企业须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s://qyyffw.kjt.zj.gov.cn/fwzxpc/),通过“企业培育”数字化场景进入“高新技术企业业务入口”,按照“申报指引”自主完成高新技术企业申报。(二)地方审核。各地方高企协调小组通过“科技企业成长在线”治理端驾驶舱对企业申报材料及出具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资质开展形式审查(须重点审查知识产权获取时间、获取方式),会同相关部门审查企业是否发生过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将《推荐汇总表》及守法规范证明材料加盖地方高企协调小组印章或地方科技、财政、税务三部门印章后,在线提交至省高企认定办。四、申报注意事项

(一)企业需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提交的材料须清晰完整、真实有效,按规定签名、加盖企业公章。涉密企业应按照国家保密工作有关规定,对申报材料做脱密处理后提交。

(二)根据《科技部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关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国科发火〔2021〕362号),营业执照等企业注册登记证件、专利证书等企业知识产权证件实行告知承诺制,企业可自主选择是否适用告知承诺制。(三)新申请认定企业申报的知识产权不得全部为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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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当年获得;重新认定企业须拥有2023 年以前(不含2023年)的有效期内知识产权,且与申报的主要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有关联。知识产权证书需提供正反面完整文本。(四)第一轮评审未通过的企业,如需参加复评的,可通过“企业培育”数字化场景,根据专家评审意见修改完善申报材料,按照系统指引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复评申请。未通过复评的企业,如符合异议处理申请条件的(第一轮评审或复评的创新能力得分大于 70 分),可按照系统指引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异议处理申请。

(五)企业可通过“企业培育”数字化场景查询各地方高企协调小组信息,咨询相关政策要求;通过认定备案的,根据需要自行下载并打印重新认定证明或高企证书。任何以承诺为企业通过评审或认定为由诈骗钱财物的行为均属于违法行为,企业需提高警惕,谨防上当受骗。【申报时间 5 月 31 日、8 月31 日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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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2023年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的通知一、评价条件

(一)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在浙江省内注册的居民企业;2.职工总数不超过 500 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 2 亿元;

3.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属于国家规定的禁止、限制和淘汰类;

4.企业在填报上一年及当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5.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 60 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0分。(二)符合以上 1—4 项条件的企业,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可直接确认符合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1.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2.近五年内获得过国家级科技奖励;3.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4.近五年内主导制定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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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

二、申报程序

全省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采用企业自主评价、设区市科技局审核确认、省科技厅公示入库的工作流程。(一)企业对照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条件进行自我评估,符合条件的,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登录“科技企业成长在线”(https://qyyffw.kjt.zj.gov.cn/fwzxpc/),进入“企业培育”场景的“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申报”入口,按照“申报指引”自行完成参评。(二)设区市科技局通过浙政钉“科技企业成长在线”的“企业培育”驾驶舱对企业材料是否完整和指标条件是否符合要求进行确认,通过确认的,提交省科技厅;信息不完整或不符合指标条件要求的,在线通知企业补正。(三)省科技厅每月开展拟入库企业的公示公告。三、时间安排

(一)企业应于 9 月 30 日前完成系统参评。鼓励企业尽早参评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在5 月31 日前(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截止时间)前获得入库登记编号,及时享受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专项政策优惠。(二)设区市科技局审核提交截止时间为10 月10日。【申报时间 9 月 30 日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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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做好2023年度企业管理提升和培训工作的通知各市经信局:

为进一步落实《浙江省企业管理现代化对标提升工程行动计划(2021-2025 年)》(浙政办发〔2021〕23 号)要求,助力高水平建设“415X”先进制造业集群,打造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制造强省,今年将持续开展企业管理对标提升和培训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围绕中心工作,强化省市联动、培基育强,力求管理对标提质增效,企业培训有新突破。2023 年,完成规上制造业企业管理星级评价覆盖率 30%以上,三年累计 70%;创建20 家浙江省管理对标提升标杆企业,评选 30 位浙江省管理对标提升成绩突出个人;开展各类企业管理培训不少于300 班次,线上线下培训6万人次以上。

二、年度企业管理提升重点和报送方式围绕“415X”先进制造业集群建设、企业梯队培育等工作重点,聚焦 4 个世界级先进产业集群、15 个“浙江制造”省级特色产业集群和一批高成长性“新星”产业集群内的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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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突出企业创新力、带动力、竞争力、治理力和企业家引领力等建设,继续开展企业管理现代化对标提升工程,不断提升企业管理水平。

按照《浙江省管理对标提升标杆企业评选暂行办法》,今年企业管理星级评价工作继续通过诊断、优选、对标、培育、评价等方式开展。各市县经信部门均通过“浙江企管通”平台(登录网址:zjqgt.com;台州登录网址:qgt.dsjgov.cn)指导企业参与自评及申报星级认定。要切实做好组织引导,确保今年完成对辖区内以“415X”产业集群内企业为重点,30%的规上制造业企业开展星级评价和提升工作。同步继续创建 20 家浙江省管理对标提升标杆企业,评选 30 位浙江省管理对标提升成绩突出个人。充分发挥管理咨询机构作用,积极帮助企业开展对标评价和对标提升,完善辖区四星及五星级企业库建设,并在五星级企业中择优向我厅推荐省级管理标杆企业(推荐名额见附件2)。三、年度企业管理培训重点为进一步提高企业管理培训系统性、计划性,不断提升培训质量,围绕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将以三年为期,举办“服务三个一 助推高质量”为主题的企业管理培训“铸魂行动”。今年将以“铸魂固企”为主题,联合相关部门、高等院校和专业机构,重点开展好新生代企业家、希望之光等企业总裁、高管和领军人才培训。培训中突出“八八战略”成果、“三个一号工程”“415X”产业集群、企业党建等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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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工作讲解,并通过“培训+现场教学+外出考察”等方式,提升培训吸引力,振奋企业家信心,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各市县要围绕省市中心工作,通过“浙江企业网络学院-浙江省企业家培训管理平台”(wlxy.jxt.zj.gov.cn)发布年度培训计划和培训进度,并可在平台上选择师资和课件,提高办学水平。全年全省开班 300 个以上,线上线下培训管理人员 6 万人次以上(各市任务分解见附件1)。四、时间要求

原则要求 4 月—9 月初完成今年的企业星级评价工作,请各市认真组织抓好落实,同时,于7 月10 日前上报上半年企业管理星级评价和培训工作开展情况,9 月10日前将2023 年度浙江省管理对标提升标杆企业创建申报表(附件3)和企业星级评价评分结果、2023 年度浙江省管理对标提升成绩突出个人推荐审批表(附件4)及五星企业创建名单一式两份上报省经信厅合作处,word 电子版通过浙政钉报送。联系人:合作处 朱伟华 0571-87052859

【申报时间 9 月 10 日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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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组织开展2023 年“浙江标准”申报工作的通知省级各有关单位,在浙的国家部(委)属单位,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管局:

根据《“浙江标准”管理办法(试行)》(浙市监标准〔2022〕7 号),经研究,决定组织申报2023 年“浙江标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单位

申报评定“浙江标准”的单位应当为企业标准发布者或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牵头制(修)订者(在标准制(修)订单位名单中排序首位),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在浙江省登记注册或依法成立,贯彻执行标准化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标准化工作基础;(二)经营或运行状况良好,近3 年内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和公共卫生等责任事故;(三)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二、评价对象

现行有效且实施 1 年以上、符合“浙江标准”定位要求且符合以下条件的标准:

(一)浙江省地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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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全国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和“浙江标准在线”平台进行自我声明公开的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其中,团体标准应由我省社会团体发布,申报时需经发布单位同意。三、申报程序

(一)自愿申报。申报单位向推荐单位提出申报申请。申报时应提供以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1.“浙江标准”申报表。如实、完整地填写,包括如下主要内容:标准基本信息、申报项目简介、先进性情况、创新性情况、可行性情况、取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推荐单位意见等;

2.标准正式文本、标准编制说明、标准发布文件;3.自我声明公开标准证明材料。申报项目应提供在全国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和“浙江标准在线”平台的证明材料;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申报单位应当提供与《“浙江标准”申报表》相关的证明材料,包括文件、证书和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审计报表、统计数据等。涉密项目须提交脱密申报材料。同一申报单位只能向一家单位提出推荐申请,同一申报单位只能申报一项标准,其中团体标准还应通过标准发布的社会团体盖章确认。(二)单位推荐。收到申请的推荐单位,应当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和核实。申报单位为省级有关主管部门、在浙的国家部(委)属单位的,可以自我推荐申报。省有关主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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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在浙的国家部(委)属单位推荐的项目数各不超过3个,各设区的市标准化主管部门推荐项目数量见附件1。四、相关要求

(一)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做好“浙江标准”申报相关政策宣传工作。

(二)推荐单位应于 8 月15 日前向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报送推荐项目申报材料及汇总表,申报材料包括书面(一式一份并装订成册)和电子材料(发指定邮箱或者提供光盘)。

联系人:周福清,0571-89761454。地址: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 222 号 2 号楼 322 室,邮箱:zjbz2012@126.com。(扫描二维码下载附件)

【申报时间 8 月 15 日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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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组织开展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省级及以上备案众创空间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各市、县(市、区)科技局,各有关单位:根据《浙江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浙江省众创空间备案管理办法》规定,我厅将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2022年度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省级及以上备案众创空间绩效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 评价对象

(一)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不含国家级,以下简称“孵化器”),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由科技部火炬中心统一组织评价。

(二)省级及以上备案众创空间(含国家级,以下简称“众创空间”)。

二、评价内容

(一)孵化器的评价内容主要包括服务能力、孵化绩效、可持续发展等方面。

(二)众创空间的评价内容主要包括集聚创新创业者情况、提供技术创新服务情况、提供创业融资服务情况、建立创业导师队伍及开展创业教育培训和活动的情况、创业成长服务绩效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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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评价数据采集

评价采用 2022 年度科技部火炬统计调查数据以及各孵化器、众创空间在线填报的相关信息数据。请各有关单位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账号登录“科技企业成长在线”(https://qyyffw.kjt.zj.gov.cn/fwzxpc/),进入“入驻孵化”版块,点击左侧“业务办理-年度考核”进入信息数据填报界面,上传填报承诺书后完成部分相关信息数据填报(其余评价数据直接从火炬统计中提取),并于2023 年 8 月 15 日前提交。

四、有关要求

(一)各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要高度重视绩效评价工作,确保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性有效。(二)各地市科技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数据的审核,相关信息数据由各地市科技管理部门审核汇总后在线导出汇总表,加盖公章后于 8 月 31 日前报送至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协会。

业务咨询联系人:

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协会 史鸿彬0571-88217770省科技厅高新处 吕品义 0571-87054109

【申报时间 8 月 31 日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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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2023年度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和示范企业工作的通知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有关企业: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面向企业开展2023年度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示范工作的通知》(国知办函运字〔2023〕572 号,附件 2)要求,省局决定组织开展2023年度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以下简称国家优势企业)和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以下简称国家示范企业)申报、考核和复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工作

(一)申报条件

申报国家优势企业的,应为浙江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申报管理系统入库企业;申报国家示范企业的,应为培育期满3 年的国家优势企业。

(二)组织测评

1.企业注册。各市、县(市、区)局组织辖区内参加本年度新申报的企业,登陆“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和示范企业管理系统”(网址:https://declare.tc554.org.cn/),按要求填报信息(确保填报的信息真实有效),完成企业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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册。因系统改版企业均须重新注册。2.信息填报。注册成功后,企业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合适的申报业务(新申报国家优势企业、新申报国家示范企业),填报企业信息,上传上一年度企业完整年报(加盖公章扫描 pdf 后上传),添加企业联系人信息(企业负责此业务的联系人信息,至少 2 名),提交省局审核。3.企业测评。省局审核通过后,企业进入测评阶段,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填报问卷,完成测评。企业须于8月15日前完成测评工作。

(三)省局推荐

省局结合通过国家局公布合格线的申报企业数量和国家局分配名额情况,组织专家评审择优确定推荐企业名单上报国家局,专精特新小巨人中小企业可优先推荐。各设区市局推荐企业名额分配计划表见附件1,书面推荐函报省局。二、考核工作

(一)考核范围

培育期内的国家优势企业和示范企业每年均须参加年度考核。2023 年度的考核范围为2022 年认定及通过复核的国家优势企业和示范企业(企业名单通过浙政钉发放各设区市局)。企业年度考核结果将作为复核的重要参考,连续2年不参加考核的企业,将取消复核资格。若有关企业不参加本年度考核,由属地市、县(市、区)局核实后提交说明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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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省局。

(二)组织测评

1.企业注册。各市、县(市、区)局组织辖区内国家优势企业和示范企业,登陆“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和示范企业管理系统”(网址:https://declare.tc554.org.cn/),按要求填报信息(确保填报的信息真实有效),完成企业注册。企业名称涉及变更的,以新名称进行注册并上传工商变更材料。

2.信息填报。注册成功后,企业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合适的申报业务〔考核(复核)优势企业、考核(复核)示范企业〕,填报企业信息,上传上一年度企业完整年报(加盖公章扫描 pdf 后上传),添加企业联系人信息(企业负责此业务的联系人信息,至少 2 名),提交省局审核。3.企业测评。省局审核通过后,企业进入测评阶段,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填报问卷,完成测评。企业须于8月15日前完成测评工作。

(三)省局上报

省局结合通过国家局公布合格线的考核企业情况,组织专家评审确定推荐通过考核企业名单上报国家局。三、复核工作

(一)复核范围

培育满 3 年的国家优势企业和国家示范企业须进行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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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2023 年度的复核范围为 2019 年及以前认定为国家优势企业和示范企业,且未参加或未通过2022 年复核的企业(企业名单通过浙政钉发放有关设区市局)。2023 年复核范围内企业未参加或未通过本次复核的,将取消国家优势企业或国家示范企业资格。若有关企业不参加本次复核,由属地市、县(市、区)局核实后提交说明函报省局。(二)组织测评

1.企业注册。各市、县(市、区)局组织辖区内待复核的企业,登陆“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和示范企业管理系统”(网址:https://declare.tc554.org.cn/),按要求填报信息(确保填报的信息真实有效),完成企业注册。企业名称涉及变更的,以新名称进行注册并上传工商变更材料。2.信息填报。注册成功后,企业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合适的申报业务〔考核(复核)优势企业、考核(复核)示范企业〕,填报企业信息,上传上一年度企业完整年报(加盖公章扫描 pdf 后上传),添加企业联系人信息(企业负责此业务的联系人信息,至少 2 名),提交省局审核。3.企业测评。省局审核通过后,企业进入测评阶段,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填报问卷,完成测评。企业须于8月15日前完成测评工作。

(三)省局上报

省局结合通过国家局公布合格线的复核企业情况,组织专家评审确定推荐通过复核企业名单上报国家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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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有关要求

各地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加强宣传,强化一对一指导服务,切实做好本辖区国家优势示范企业推荐、考核、复核等工作,确保按要求完成任务。各地在组织申报推荐工作中有情况及时与省局沟通联系。联系人:省局知识产权运用促进处沈方英,省知识产权研究与服务中心 孟君。 【申报时间 8 月 15 日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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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浙江省科学技术厅等五部门关于组织做好2023 年度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市、县(市、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机构: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 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8〕44号)、《科技部火炬中心关于印发〈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备案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火字〔2022〕174号),及《浙江省科学技术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浙科发高〔2018〕98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为做好2023年度我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申报与认定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条件

(一)企业注册地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法人企业;(二)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详见附件1)中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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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50%以上;

(四)企业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

(五)企业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35%。

二、申报时间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申报采取集中申报后组织专家评审的方式。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公室(由科技、商务、财政、税务、发展改革部门组成)受理各市、县(市、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机构申报材料(除宁波)。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申报截止时间为2023年8月31日。企业向所在地认定办提交申报材料的截止时间以各地方通知为准。

三、申报程序

(一)自我评价

申报企业应对照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条件进行自我评价。自我评价认为符合条件的,按照《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和本通知要求,准备相关申报材料。(二)网上申报

1. 企业按照自愿原则申报认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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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申报需在科技部政务服务平台(网址:https://fuwu.most.gov.cn)进行注册,注册成功后方可开展申报工作,填写《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复核)申请表》(详见附件2),导出PDF格式文件,按申报要求上传相关证明材料。

2. 企业登陆商务部“服务外包信息系统”或“服务贸易统计监测应用系统”(网址: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http://www.mofcom.gov.cn/mofcom/typt.shtml)填报数据。

3. 企业登录浙江省科技厅“浙江科技大脑”(网址:https://stbrain.kjt.zj.gov.cn/stbrain/),进入“办事大厅”,搜索“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点击“业务办理”,使用浙江省政务服务网账号登录“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系统”(无政务服务网账号先完成注册),按要求填报材料。网上申报上传的电子材料一律采用PDF 格式,上传时请勿将扫描文件横置或倒置,并确认上传文件能够被正常打开,文件内容清晰方便阅读。(三)地方汇总

各市、县(市、区)认定管理机构分别对各自区域内企业申报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填写申报情况汇总表,与网上电子材料一并提交至省科技厅和省商务厅。

四、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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