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法-办事不找关系指南20231004

发布时间:2023-10-04 | 杂志分类: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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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法-办事不找关系指南20231004

目录诉讼服务权力事项清单.................................................................1办事不找关系路径......................................................................... 3办理地点.......................................................................................... 4合规办事业务指南......................................................................... 5违规禁办事项清单.......................................................................18容缺办理事项清单..........................................................................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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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法-办事不找关系指南2023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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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诉讼服务权力事项清单.................................................................1办事不找关系路径......................................................................... 3办理地点.......................................................................................... 4合规办事业务指南......................................................................... 5违规禁办事项清单.......................................................................18容缺办理事项清单.......................................................................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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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服务权力事项清单事项类别 序号 事项 页码操作流程案件受理

1 普通民商事立案 3

2 国家赔偿立案 5

3 跨域立案 4

4 诉前调解申请 5

5 执行案件立案 4

6 再审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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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别 序号 事项 页码操作流程业务办理

7 材料收转 4

8 送达服务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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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办事不找关系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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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办理地点序号 机构名称 地址联系电话1 辽宁省抚顺市

中级人民法院

抚顺市顺城区浑河北路64号普通民商事立案窗口024-577195792 辽宁省抚顺市

中级人民法院

抚顺市顺城区浑河北路64号国家赔偿立案窗口024-577195793 辽宁省抚顺市

中级人民法院

抚顺市顺城区浑河北路64号跨域立案窗口024-577193924 辽宁省抚顺市

中级人民法院

抚顺市顺城区浑河北路64号诉前调解申请窗口024-577193875 辽宁省抚顺市

中级人民法院

抚顺市顺城区浑河北路64号执行案件立案窗口024-577192656 辽宁省抚顺市

中级人民法院

抚顺市顺城区浑河北路64号再审立案窗口024-577192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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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办事业务指南一、案件受理

1.普通民商事立案

受理一审民商事案件,起诉人以民商事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为内容的案件或纠纷,向有管辖权法院申请立案。1.1 需提供要件

①起诉人是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起诉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提交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能提供组织机构代码的,应当提供组织机构被注销的情况说明(资料来源:起诉人)②委托起诉或者代为告诉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代为告诉人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其中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需提交律师事务所函,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作为代理人需要提交推荐函(资料来源:律师事务所函需由律师事务所出具,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函需要由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出具推荐函,其他材料由起诉人提供)③具体明确的足以使被告或者被告人与他人相区别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资料来源:起诉人)

④民事起诉状原本和与被告或者被告人及其他当事人人数相符的副本(资料来源:起诉人)

⑤与诉请相关的证据或者证明材料(资料来源:起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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⑥送达地址确认书一份(资料来源:起诉人)1.2 办理路径

①窗口办: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普通民商事立案窗口②网上办:登录辽宁省法院诉服网:https: //1nsfw. Insfy.gov. cn中→注册登录后→点击【我的诉讼】→点击【立案申请】→选择【辽宁省】→选择【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选择【民事一审】→按要求上传材料、填写信息→点击【提交法院立案】

③掌上办: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小程序辽宁(登录人民法院在线服务辽宁小程序→点击【我要立案】→点击【审判立案】→“提示是否愿意接受第三方调解机构调解”点击【不愿意】→点击[审判立案】→根据实际情况点击【为本人申请】或【为他人或公司等组织申请】→选择【辽宁省】→选择【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件类型点击【民事一审】一立案须知点击【下一步】→根据要求上传诉讼材料完成后点击【下一步】→按要求填写相关诉讼信息→点击【提交】)

1.3 办理时限: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当场予以立案。对起诉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第三人撤销权之诉案件 30 日内决定是否立案,执行异议之诉案件15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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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温馨提示:为保障您便捷快速立案,建议您优先选择“网上办”或“掌上办”方式;对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情形的,不接收材料;起诉(申请)材料中有谩骂和人身攻击之词的,应当告知当事人修改。当事人拒绝修改的不予收件,咨询投诉电话:024-57719579。

2.国家赔偿立案

受理国家赔偿申诉案件和以市中级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的赔偿案件2.1 需提供要件

国家赔偿申请书两份(需本人签宇、按手印,单位需要盖章);案涉裁判文书两份(判决/裁定书复印件);赔偿请求人身份证复印件两份;授权委托书(个人:委托人本人签字、按手印;单位:单位出具,盖单位公章)、代理人身份证明(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律师:律师证明)、证据材料复印件、律师事务所函(需盖公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单位出具,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单位出具,加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送达地址确认书一份(资料来源:律师事务所函需由律师事务所出具,其他材料由申请人提供)2.2 办理路径

①窗口办: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国家赔偿立案窗口②掌上办: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小程序辽宁(登录人民法院在线服务辽宁小程序→点击【我要立案】→点击【审判立案】→“提示是否愿意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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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调解机构调解”点击【不愿意】→点击【审判立案】→根据实际情況点击【为本人申请】或【为他人或公司等组织申请】→选择【辽宁省】→选择【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件类型点击【国家赔偿】→立案须知点击【下一步】→根据要求上传诉讼材料完成后点击【下一步】→按要求填写相关诉讼信息→点击【提交】)

2.3 办理时限:对符合法律规定的国家赔偿申诉,在收到申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4 温馨提示:对于国家赔偿申诉请到窗口办理,以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的案件可以选择“网上办”或“掌上办”方式办理,咨询投诉电话:024-57719279。

3. 跨域立案

作为协助法院为当事人提起的一审民商事和行政诉讼、刑事自诉、执行和国家赔偿案件,提供跨域立案服务。

3.1 需提供要件

一审民商事诉讼立案:

①起诉人是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起诉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提交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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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身份证明书;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能提供组织机构代码的,应当提供组织机构被注销的情况说明(资料来源:起诉人)②委托起诉或者代为告诉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代为告诉人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其中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需提交律师事务所函,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作为代理人需要提交推荐函(资料来源:律师事务所函需由律师事务所出具,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函由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出具推荐函,其他材料由起诉人)③具体明确的足以使被告或者被告人与他人相区别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资料来源:起诉人)

④民事起诉状原本和与被告或者被告人及其他当事人人数相符的副本(资料来源:起诉人)

⑤与诉请相关的证据或者证明材料(资料来源:起诉人)⑥送达地址确认书一份(资料来源:起诉人)一审行政诉讼立案:

①起诉人是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起诉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提交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能提供组织机构代码的,应当提供组织机构被注销的情况说明(资料来源:起诉人)②委托起诉或者代为告诉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代为告诉人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其中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需提交律师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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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所函,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作为代理人需要提交推荐函(资料来源:律师事务所函需由律师事务所出具,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函由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出具推荐函,其他材料由起诉人提供)③具体明确的足以使被告或者被告人与他人相区别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资料来源:起诉人)

④行政起诉状原本和与被告或者被告人及其他当事人人数相符的副本(资料来源:起诉人)

⑤与诉请相关的证据或者证明材料(资料来源:起诉人)⑥送达地址确认书一份。(资料来源:起诉人)刑事自诉立案:

①自诉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资料来源:自诉人)②委托起诉或者代为告诉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代为告诉人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其中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需提交律师事务所函(资料来源:律师事务所函需由律师事务所出具,其他材料由自诉人提供)

③具体明确的足以使被告或者被告人与他人相区别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资料来源:自诉人)

④刑事自诉状原本和与被告或者被告人及其他当事人人数相符的副本(资料来源:自诉人)

⑤与诉请相关的证据或者证明材料(资料来源:自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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⑥送达地址确认书一份(资料来源:自诉人)执行案件(一审)立案:

①执行申请书三份/执行异议申请书,按照当事人人数增加3份(资料来源:申请人)

②申请人身份证明,包括: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明、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资料来源:申请人)

③委托代理手续,其中律师代理:授权委托书、律师所函、律师证复印件,公民代理: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社区推荐函、近亲属的提交户口簿复印件(资料来源:律师事务所函需由律师事务所出具,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函由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出具推荐函,其他材料由申请人提供)④其他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资料来源:申请人)⑤申请强制执行的依据,包括一审、二审裁判文书或调解书复印件2份,(窗口办理需要提交原件核对后返还)(资料来源:申请人)⑥原承办人开具的执行依据生效确认书/送达各方当事人的证明(资料来源:原承办人开具的执行依据生效确认书由法院提供,其他由申请人提供)⑦其他应当提交的文件或证据材料(资料来源:申请人)国家赔偿案件立案:

国家赔供申请书两份(需本人签字、按手印,单位需要盖章);案涉裁判文书两份(判决/裁定书复印件):赔偿请求人身份证复印件两份;授权委托书(个人:委托人本人签字、按手印;单位:单位出具,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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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公章)、代理人身份证明(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律师:律师证明)、证据材料复印件、律师事务所函(需盖公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单位出具,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单位出具,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送达地址确认书一份(资料来源:律师事务所函需由律师事务所出具,其他材料由申请人提供)3.2 办理路径

窗口办: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跨域立案窗口3.3 办理时限: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当场予以立案。对起诉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有管辖权的法院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法律对立案审查期限另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3.4 温馨提示:本项业务需要您前往窗口办理;作为协助法院按照受诉法院的立案标准办理跨域立案。对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情形的,不接收材料;起诉(申请)材料中有漫骂和人身攻击之词的,应当告知当事人修改。当事人拒绝修改的,不予收件,咨询投诉电话:024-57719392。4. 诉前调解

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受理当事人提出的诉前调解申请,以不违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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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为原则,进行诉前调解。4. 1 需提供要件

除需要提交一审诉讼需提交的证据材料之外还需要提交诉前调解申请或说明(资料来源:诉前调解申请由起诉人提供,其他材料参照一审民事商事案件的规定)

4.2 办理路径

①窗口办: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一审民事立案窗口②掌上办:多元调解小程序(登录多元调解小程序→点击【调解】→选择【申请调解】→选择案件纠纷类型、填写纠纷描述,完成案件信息→点击【提交】)

4.3 办理时限:即时受理。

4.4 温馨提示:为保障您便捷快速立案,建议您优先选择“网上办”方式,咨询投诉电话:024-57719387。

5. 执行案件立案

受理当事人提出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强制执行申请及执行异议申请。

5. 1 需提供要件

①执行申请书三份/执行异议申请书,按照当事人人数增加3份(资料来源: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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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申请人身份证明,包括: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明、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资料来源:申请人)

③委托代理手续,其中律师代理:授权委托书、律师所函、律师证复印件,公民代理: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社区推荐函、近亲属的提交户口簿复印件(资料来源:律师事务所函需由律师事务所出具,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函由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出具推荐函,其他材料由申请人提供)④其他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资料来源:申请人)⑤申请强制执行的依据,包括一审、二审裁判文书或调解书复印件2份,(窗口办理需要提交原件核对后返还)(资料来源:申请人)⑥原承办人开具的执行依据生效确认书/送达各方当事人的证明(资料来源:原承办人开具的执行依据生效确认书由法院提供,其他由申请人提供)⑦其他应当提交的文件或证据材料(资料来源:申请人)5.2 办理路径

①窗口办: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执行立案窗口②网上办:登录辽宁省法院诉服网:https://1nsfw. Insfy.gov.cn中→注册登录后→点击【我的诉讼】→点击【立案申请】→选择【辽宁省】→选择【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选择【首次执行】→按要求上传材料、填写信息→点击【提交法院立案】

③掌上办: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小程序辽宁(登录人民法院在线服务辽宁小程序→点击【我要立案】→点击【执行立案】→点击【申请执行立案】→选择【辽宁省】→选择【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点击【下一步】→“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告知书点击【下一步】→根据要求上传材料完成后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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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步】→按要求填写相关信息后点击【下一步】→填写诉讼参与人信息后点击【提交】)

5.3 办理时限: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5.4 温馨提示:为保障您便捷快速立案,建议您优先选择“网上办”或“掌上办”方式,咨询投诉电话:024-57719279。6.再审立案

受理当事人提出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申请。6.1 需提供要件

①再审申请书四份(资料来源:申请人)

②申请人身份证明,包括: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明、当事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资料来源:申请人)

③委托代理手续,其中律师代理:授权委托书、律师所函、律师证复印件,公民代理: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社区推荐函、近亲属的提交户口簿复印件(资料来源:律师事务所函需由律师事务所出具,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函由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出具推荐函,其他材料由申请人提供)

④其他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资料来源:申请人)

⑤申请再审的依据,包括一审、二审裁判文书或调解书复印件4份,(窗口办理需要提交原件核对后返还)(资料来源: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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⑥其他应当提交的文件或证据材料(资料来源:申请人)

6.2 办理路径

①窗口办理: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再审窗口6.3 温馨提示:当事人提交材料后,可拨打窗口电话咨询事宜,咨询投诉电话:024-57719279。

7. 材料收转

受理当事人向案件承办人提交的材料转接。7.1 需提供要件

当事人(代理人或委托人)要提供给案件承办人提交的案件证据材料(资料来源:案件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7.2 办理路径

窗口办: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材料收转办理窗口7.3 办理时限:接收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后24 小时内(遇到节假日顺延)存入智能云柜,通过智能云柜转交案件承办人。7.4 温馨提示: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或委托人申请办理转交材料需要经案件承办人同意,咨询投诉电话:024-577193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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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送达服务

向来院领取裁判文书的当事人送达裁判文书,指导当事人使用自助送达一体机,督导全省法院集约送达中心工作。8.1 需提供要件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或委托人要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资料来源:案件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8.2 办理路径

窗口办: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集约送达窗口8.3 办理时限:即时办理。

8.4 温馨提示:向来院领取裁判文书的当事人需要携带有效身份证件或委托手续,咨询投诉电话:024-577193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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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禁办事项清单序号 事 项 禁办情形1一、严禁违反《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

若干问题的规定》不登记立

1.严禁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和申请未依法接收诉状或未在规定期限内立案2.严禁对提交起诉材料不符合形式要件的,未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补正内容和期限3.严禁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不接收材料、不给予答复、不出具法律文书2

二、严禁违反《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

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不符合

登记立案条件的案件立案

1.对超过申请期限的执行案件登记立案2.对不属于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登记立案禁办事项存在禁办情形中的任意一种即禁止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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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缺办理制度序

业务类型 可容缺资料资料来源1 普通民商事立案

起诉人申请网上/掌上立案时,涉及实体争议的其他证据材料中记载事实理由的主文、不必要的评估报告等非关键性材料可不在网上立案平台上传。

起诉人提供2 国家赔偿立案

申请人申请网上/掌上立案时,涉及实体争议的其他证据材料中记载事实理由的主文、不必要的评估报告等非关键性材料可不在网上立案平台上传。

申请人提供3 诉前调解

起诉人申请网上诉前调解时,涉及实体争议的其他证据材料中记载事实理由的主文、不必要的评估报告等非关键性材料可不在网上立案平台上传。

申请人提供4 执行案件立案

申请人网上/掌上申请强制执行及执行异议时,涉及实体争议的其他证据材、执行依据料中记载事实理由的主文、不必要的评估报告等非关键性材料可不在网上立案平台上传。申请人提供补正期限:7 个工作日内

注:网上/掌上立案“容缺”受理适用于本院网上受理的民商事一审、诉前调解、国家赔偿、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辽宁法院诉服网地址:

https://lnsfw.lnsfy.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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