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顺管理人周刊第99期

发布时间:2023-11-17 | 杂志分类: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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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顺管理人周刊第99期

金顺管理人周刊 2023 年 11 第03 期(总第99 期)3浅谈破产程序与执行程序的异同作者:邰澄煜、钱金伟, 无锡市金顺经济咨询有限公司【摘要】破产法作为典型的实体法与程序法相结合的法规,涵盖范围巨大,在破产程序中,不可避免的与其他法律法规产生千丝万缕的联系。其中执行程序不同于破产程序的整体性清偿,是个别清偿的程序,它与破产程序共同组成了债权实现的左膀右臂,互通互补,但在实务中也存在许多破产程序与执行程序相竞争的情况。笔者将通过破产程序与执行程序之间的异同,浅析两者衔接在司法程序中的体现,为破产法的理论研究与破产的实务工作提供思路与帮助。【关键词】破产程序;执行程序;衔接。破产法与执行法是一国关于债权强制实现的最重要法律,在法律史上可谓系出同源,即便两者现在已为不同领域,但其内在关联也无法割裂。在我国,破产法与执行法一开始便以独立面貌出现,破产法被归入商法,而执行法被归入民事诉讼法。当前,破产法的修订已启动,执行法的法典化努力正在进行,一些地方甚至开始探索个人破产立法并进行试点实行。《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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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顺管理人周刊第9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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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破产程序与执行程序的异同 省协会行业发展与规范工作委员会“破产案件结案标准及终结时可预留事项研讨会”在南通召开 第三届胶东破产法论坛在潍坊成功举办 东台法院召开破产审判工作新闻发布会 浙江破产法学研究会2023 年年会在天台成功举办破产清算程序中破产企业对外投资股权的处置构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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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破产程序与执行程序的异同作者:邰澄煜、钱金伟, 无锡市金顺经济咨询有限公司【摘要】破产法作为典型的实体法与程序法相结合的法规,涵盖范围巨大,在破产程序中,不可避免的与其他法律法规产生千丝万缕的联系。其中执行程序不同于破产程序的整体性清偿,是个别清偿的程序,它与破产程序共同组成了债权实现的左膀右臂,互通互补,但在实务中也存在许多破产程序与执行程序相竞争的情况。笔者将通过破产程序与执行程序之间的异同,浅析两者衔接在司法程序中的体现,为破产法的理论研究与破产的实务工作提供思路与帮助。【关键词】破产程序;执行程序;衔接。

破产法与执行法是一国关于债权强制实现的最重要法律,在法律史上可谓系出同源,即便两者现在已为不同领域,但其内在关联也无法割裂。在我国,破产法与执行法一开始便以独立面貌出现,破产法被归入商法,而执行法被归入民事诉讼法。当前,破产法的修订已启动,执行法的法典化努力正在进行,一些地方甚至开始探索个人破产立法并进行试点实行。《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也分别强调了完善破产法对全面深化改革和制定执行法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意义。一、破产程序与执行程序的共性(一)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均为特殊的偿债程序

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都是债权的清偿手段,债权的清偿方式包括履行、强制执行和破产。自愿履行债务是正常情况下的偿债方式,也是最常态的方式。债权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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择通过执行或破产的方式来实现债权,说明债务人不愿通过常态方式(即自愿履行)

来偿还债务,执行与破产均是债权的非常态偿还方式。从这个层面分析,二者在性质上具有一致性,都是在正常情况下未能清偿债务而采取的一种特殊偿债方式,两者为债务履行提供了有力保证与补充。[ 齐树洁:《破产法研究》,厦门大学出版社,2004 年版,第 96 页。]

(二)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均借助公权力来实现债权破产法的立法主义中一个重要的分类便是自力救助主义和公力救助主义。因为自力救助容易导致权力的滥用,破产法经历了从自力救助主义到公力救助主义的转变。基于破产程序包含债权人自治原则,所以实行绝对公力救助主义的国家并不多见。我国破产法目前实行的是公力救助主义,辅之以债权人自治的原则。[ 邹海林:《破产程序和破产法实体制度比较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1995 年版,第15页。]由此可见,债权人启动破产程序是希望借助公权力来实现自身的权利。执行的实质是以国家的强制力量为后盾,以执行措施为手段,强制不履行义务的债务人履行执行依据中的义务。权利救济的方式经过了从私力救济到公力救济的转变,将纠纷诉诸法院选择用强制执行程序本身就是公力救济的表现,不管选择哪一种程序都需要国家公权力的介入为债权人实现债权保驾护航。因此,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在是否运用国家公权力上具有共性。

(三)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均兼顾债务人的利益

执行程序的目标就是为了债权人的债权能够全部清偿,执行程序的重心在于债权人权利的保护,但是执行程序须兼顾保障被执行人的基本权利,被执行人的人格权和基本生存权不得任意侵害。在执行过程中,执行的标的限于财产和行为,不得直接对被执行人的人身实施强制措施;执行过程中应保证被执行人的基本人权,严格遵循执行财产有限原则,给被执行人保留生活必需品等。[ 齐树洁:《破产法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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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厦门大学出版社,2004 年版,第 98 页。]破产程序的目标是实现多数债权人债权的平等清偿。在破产程序中,不仅仅保护债权人的权利,同时保护破产人的权利和社会公益,当债务人的财产无法满足所有债权人的债权时,让所有债权人参与到破产程序中,对有限的财产进行公平分配。在破产程序中,不仅是简单的清算债务人财产,当债务人有希望重振旗鼓时,破产程序给予其破产重整的机会;当破产程序中的分配程序完成后,一般就免除债务人的未经破产程序而剩余的债务的清偿责任。因此,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并非一味的只是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不顾债务人的权利,债务人的权利保护在这两种程序上都有不同程度的倾斜。二、破产程序与执行程序的区别(一)价值定位不同

破产程序是在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务的情形下,对债务人的所有财产进行概括性的执行,保证所有债权人都有平等分配债务人财产的机会。所以,破产程序的重心在于公平,注重的是所有债权人共担风险、共享收益,强调债权人的权利、债务人的权利以及社会公共利益三者的协调,在实现债权的基础上,保障债务人的权利,同时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市场的正常的运转。执行程序的重心在于对债权人的保护,侧重于债权人的个别清偿,强调的是迅速的实现债权人的债权,是为了提高实现债权的效率。执行程序的实质是个别执行,个别清偿的前提是债务人的财产足够清偿债权人的债权,当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满足所有债权人的债权时,如果还是按照执行程序中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来满足债权人的债权,那么对后采取执行措施的债权人来说是不公平的,同时也违反了债权的平等性原则。在这种情况下,破产程序应运而生。破产程序和执行程序分别负责执行的不同阶段,针对不同的情形,两者相辅相成,共同维护者债权债务秩序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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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制度功能不同

执行程序中的规定纯粹是程序性的规定,并不涉及实体规定。破产程序规定在破产法当中,破产法所规定的内容不仅包括程序性规定,还包括实体性规定,比如破产法上的撤销权、取回权、别除权、免责制度、破产宣告的效力等等,所以破产程序必然与破产实体紧密联系在一起。执行程序不具有公平保护所有债权人利益的功能,也不具备免除剩余债务、实现债务人重生的功能,同时,执行程序不具有纠正债务人逃废债以及偏颇性清偿行为的功能,这些功能都是破产程序特有的。(三)法律效果不同

破产程序中,如果破产之后,债务人的财产分配完毕,即使所有债权人的债权没有得到满足,但是只要宣告了债务人破产,债务人就对没有在破产程序中得到清偿的剩余债务不负清偿责任,债务人的主体资格消灭。破产程序中之所以会有这样的规定,是为了让已经死亡并且没有起死回生机会的债务人可以完全退出市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民事债权债务关系流转的稳定。

执行程序则不然,执行程序中如果债务人的财产无法满足债权人的债权,债权人可以选择终结本次执行,从而使执行程序暂时结束,债权人发现债务人新的财产时可以随时申请重新恢复执行程序。由此可见,如果在一次执行中债务人的财产没有满足债权人的全部财产时,执行程序暂时结束,但债务人的身份是永远存在的,直到债务人完全清偿债权人的债权才能解除。

三、破产程序与执行程序的衔接(一)执行转破产制度

执行转破产制度,是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制度的简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在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符合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执行法院经申请执行人之一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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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同意,应当裁定中止对该被执行人的执行,将执行案件相关材料移送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

(二)破产程序中的执行程序

当执行程序遇到破产程序时,由于破产程序的特殊性,执行程序应当暂时中止,等待破产程序的审理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经过破产审理之后,债务人顺利宣告破产并进行破产清算,最后终结破产程序。那么执行法院就可以据此终结执行程序。

(三)执行和解与破产程序的竞争

适用执行程序的情形有两种:第一种是在债务人资产大于负债,也就是资够抵债的情况,执行程序是解决此类案件的最普遍的方法。第二种是即使债务人具备破产原因,只要被执行人与申请人之间能够执行和解,可以继续适用执行程序的。只要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即使出现了破产原因,也不适用破产程序。[ 梁闽海、刘媛媛:《法院在执行程序中依职权启动破产程序浅议》,《破产法论坛》,北京法律出版社,2015 年版,第 338 页。]因为执行和解协议是当事人之间的共同意识,执行法院应该予以尊重不应再启动破产程序。在英国的司法实践中比较提倡运用破产前的和解制度的。在英国法上,破产是债权人可选择的执行方式之一,也是债务人自我解决的重要救济途径。由于英国法适用一般破产主义,破产的主体不仅包括企业法人,还包括自然人。基于正式的破产程序费用高、周期长,同时给债务人留下信用污点等特征,导致在正式破产前债务人往往会选择类似于和解制度的替代性破产程序中的自愿安排来解决债务问题。自愿安排是指在破产执业人的帮助下让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协议,给债务人一个延缓偿付的期间,债务人按照协议履行义务则免除剩余债务。[ 江必新:《比较强制执行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14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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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41 页。]需要明确的是,英国法上的自愿安排制度是破产程序的替代性制度,其目的是消灭债权债务关系,和执转破中执行和解有本质的不同。但是,有一点共同点就是,允许当事人达成和解,并且和解是可以阻却直接适用破产程序的。执行和解对破产程序的阻却作用仅仅限于破产程序开始之前,破产程序开始之后,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就丧失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的可能性。执行和解协议达成的时间不同,赋予当事人的救济途径也不同。在执行法院作出移送破产的决定前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的,破产程序不启动,对执行和解协议有异议的其他当事人可以就该执行和解协议提异议,由执行法院审查。在执行法院作出移送决定后破产法院作出受理裁定前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破产程序正在审查或启动,由于此时执行程序已经中止,对执行和解协议有异议的其他当事人不能通过执行法院提异议,只能通过破产程序正式受理之后行使撤销权实现救济。

四、结语

破产程序与执行程序虽然存在共性,都是债权的清偿手段,但是破产程序与执行程序各有侧重。破产程序的首要目的是公正,不仅仅保护债权人的权利,还保护债务人权利和社会公益;执行程序的首要目的是效率,其次是公正,更加注重保护债权人的权利。两者在价值定位、制度功能、法律效果层面存在着区别,而在法律实务工作中,破产程序与执行程序的衔接恰恰验证了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依法治国已进入新阶段,对法治建设整体性、系统性、协同性要求更高。因此要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不断开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更加广阔的空间、更加光明的前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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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协会行业发展与规范工作委员会“破产案件结案标准及终结时可预留事项研讨会”在南通召开11 月 10 日,省协会行业发展与规范工作委员会“破产案件结案标准及终结时可预留事项研讨会”在南通召开。

根据行业发展与规范工作委员会年度工作安排,本次研讨会重点围绕破产案件的结案标准及可预留事项展开交流探讨。省协会秘书长张仁林、副秘书长倪斌,省协会行业发展与规范工作委员会委员以及来自省内十二个设区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代表共计 21 人参加了会议。省协会行业发展与规范工作委员会主任蒋瑜主持了本次会议。

会议伊始,南通破产管理人协会会长王新林向与会代表致欢迎词。蒋瑜主任简要总结了省协会行业发展与规范工作委员会本年度工作,对下一阶段的工作提出了意见,并充分听取了代表们的建议。她还分享了《破产案件结案标准及终结时可预留事项(讨论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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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苏州地区对破产案件的结案要求,按照破产清算、破产重整以及破产和解三个程序,围绕法律依据、构成要件、案例列举、争议问题四个方面,详细介绍各种情况下的结案标准,并邀请各位代表结合各地区法院的规定,对《破产案件结案标准及终结时可预留事项(讨论稿)》提出建议、分享办案经验。全省除南京以外,其他各设区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均派代表参加本次研讨会。苏州破产管理人协会代表、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朱萍主任,镇江破产管理人协会代表、个人管理人孔宪根主任,无锡破产管理人协会代表、江苏东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贾琳珠主任,宿迁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代表、江苏宏亮律师事务所曹天君主任,徐州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代表、江苏汇君律师事务所胡玮主任,常州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代表、金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王文平主任,泰州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代表、江苏兴知律师事务所黄建军主任,盐城破产管理人协会代表、江苏仁禾中衡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破产管理部刘对燕总经理,扬州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代表、江苏石塔律师事务所蒋茂军主任,连云港破产管理人协会代表何薇主任等参会人员针对研讨会主题作交流发言和学术探讨。各位代表积极参与分享,介绍各地法院对破产案件的结案规定,分享自身在办案过程中遇到的,关于如何结案、如何处理预留事项以及破产案件终结时可预留事项界限的相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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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会人员表示,此次研讨会受益匪浅,对于自身及团队在破产案件结案时应当如何处理预留事项的思路拓展具有明显的作用,为管理人在破产案件中对于如何结案、如何对待可预留事项提供了新的思路,加强了各地区之间的交流与经验分享。

会议最后,省协会张仁林秘书长对本次会议作总结发言,他对本次活动给予了高度评价并感谢参与本次座谈会的各地优秀代表。他提出要加强各地管理人行业间的交流互动,落实完成委员会今年的工作任务,规划好明年的工作目标,努力提升全体委员的责任意识,要在破产案件的办理中进行更多有益的探索。本次会议的举办为与会人员对自身在破产案件结案时应当如何处理预留事项的思路拓展起到了导向性作用,也为管理人在破产案件中对于如何结案、如何对待可预留事项提供了新的方法,更为各地区加强横向交流与经验分享提供了平台契机。

来源:“江苏省破产管理人协会”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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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届胶东破产法论坛在潍坊成功举办2023 年 11 月 11 日,第三届胶东破产法论坛在潍坊成功召开。本届论坛由潍坊市法学会主办,山东鸢都英合律师事务所、潍坊市破产管理人协会、阿里资产、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承办,青岛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潍坊市法学会企业破产法学研究会、威海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日照市法学会破产法学研究会、烟台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筹)协办。本次论坛共分为开幕式、主题报告、学术与实务研讨、闭幕式四个环节。开幕式由潍坊市委政法委副书记郭璐主持,潍坊市委政法委分管日常工作的副书记马向东致欢迎词;山东省律师协会副会长、山东省破产管理人协会会长、山东国曜琴岛律师事务所主任李连祥,青岛大学法学院教授、青岛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会长、胶东破产法论坛组委会主任丁燕分别致辞;山东鸢都英合律师事务所主任高明芹宣读论坛征文获奖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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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向东书记肯定了胶东破产法论坛对胶东五市破产法理论与实践发展做出的重要贡献,并提出希望潍坊市法学会企业破产法学研究会在未来工作中提高政治站位、立足实际以积极的姿态融入新发展格局。李连祥主任着重强调山东破产管理人协会的建设,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的法治思想,落实山东省委省政府关于提高破产管理人能力的要求,不断提高管理人自身的履职能力与履职素养,加强破产管理人的使命感、责任感。丁燕会长指出自 2021 年第一届胶东破产法论坛成功举办以来,青岛、烟台、潍坊、威海、日照五市精诚合作,共同签订《胶东五市破产法治建设合作框架协议》等系列文件,并设置了“胶东破产法论坛组委会”这一常设机构,实现了论坛举办的制度化、常态化。在交流合作、业务协调等方面达成基本共识,为破产法实施实现区域联动、合作共赢提供了典范和模板。会议的最后,丁燕会长对本次论坛进行了回顾和总结,对拨冗参加本届论坛的领导、专家以及论坛筹备组表示感谢,认为本次论坛集思广益,是一场破产法学术的饕餮盛宴,并表示胶东破产法论坛组委会始终以聚财汇智为目标,无论是府院联动机制的法治化构建、破产重整投资,还是破产财产处置、胶东五市破产法治建设等主题发言都十分充实分和精彩,让人获益匪浅,破产法实务的发展任重而道远,破产法理论与实务需要每一位“破友们”初心笃定才能行稳致远。最后丁燕会长宣布第三届胶东破产法论坛顺利闭幕。来源:“中国破产法论坛”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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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台法院召开破产审判工作新闻发布会近日,东台法院召开破产审判工作新闻发布会,院党组成员、副院长丁辉出席发布会,金融庭庭长卞荣巍通报破产审判典型案例,民二庭副庭长徐惠琴回答记者提问,中国网、东台电视台、东台日报等媒体记者受邀参加发布会。发布会上,丁辉副院长对今年以来东台法院破产审判工作情况、主要工作举措和成效进行了通报。对于下一步工作打算,她强调,将认真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紧紧围绕中心、聚力服务大局,坚持能动司法,切实发挥司法职能作用,促进产能出清、结构转型、动能转换,推动破产审判工作向纵深发展,积极助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卞荣巍向媒体记者发布了江苏某不锈钢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等典型案件。徐惠琴就媒体记者较为关注的府院联动机制、破产管理人选任、破产审判工作创新举措等方面的问题进行了详细解答。

来源:“东台法院”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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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破产法学研究会2023 年年会在天台成功举办\\

党的二十大站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战略高度,作出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决策部署,提出继续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增强国内经济大循环的内生性和可靠性。在今年的“新春第一会”上,浙江省委部署实施三个“一号工程”,将营商环境优化提升作为“一号改革工程”。破产法作为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一项基础性法律制度,对畅通市场主体退出渠道,激发市场主体竞争活力,持续不断优化营商环境,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更好打造破产司法保护领先地,服务建设全国营商环境最优省,充分发挥破产制度在完善市场主体救助和退出、促进市场要素集聚等方面的作用,浙江省法学会破产法学研究会于 2023 年 10 月 29 日在天台举办主题为“打造破产司法保护领先地 服务保障营商环境‘一号改革工程’”的学术年会。本次会议由浙江省法学会破产法学研究会主办,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天台县人民法院协办,浙江省破产管理人协会、台州市破产管理人协会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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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浙江省法学会破产法学研究会会长徐亚农出席本次会议并讲话,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周庆以及天台县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陈石秀为大会致辞,浙江省法学会研究部四级调研员陈羽代表省法学会研究部出席本次会议。中国政法大学李曙光教授作主题为《世行营商环境指标的法治内涵与破产法改进》的主旨演讲。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规处褚福宝处长、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五庭徐峻峰庭长、浙江省发改委财金处傅文军处长、浙江省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部张剑锋副主任、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黄崇才副院长、天台县人民法院杨丹院长、浙江省法学会破产法学研究会部分常务理事、理事以及来自法院系统、检察院系统、高校、管理人行业等专家学者和破产从业人员参加了本次会议。上海交通大学韩长印教授、华东政法大学章恒筑教授为本次年会研讨作点评。本次会议特邀请最高人民法院《法律适用》杂志社编辑部副主任李国慧、《人民司法》杂志社副编审张娜、《中国审判》杂志社采编部副主任花蕾、中国法学会《民主与法制》周刊记者古其铮参加。

来源:“中国破产法论坛”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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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顺管理人周刊 2023 年 11 第03 期(总第99 期)17

破产清算程序中破产企业对外投资股权的处置构想作者:王欢,北京市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破产清算程序作为破产企业合法退出市场、债权人公平受偿的重要程序之一,除债权核查及债务清理工作外,破产企业的资产处置也是破产清算工作的重中之重。破产财产在清算程序中的处置变现直接关系到众多债权人的切身利益,直接影响到破产项目的清偿率。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破产企业,其对外投资的股权也属于破产财产范畴,应由破产管理人进行处置和清理。对股权的常规处置流程是经评估后通过股东内部协议转让或公开拍卖程序,将股权价值变现。但在待处置股权没有变现价值或转让不能的情况下,破产管理人可能面临不同的处置实务难题。

本文旨在结合破产项目实务,通过对破产企业对外投资股权不同类型的分类归纳,对破产管理人谨慎履职、处置破产企业对外投资过程中经常遇到的问题及困境进行总结、思考,以期未来的立法修订中能一步步解决。【关键词】对外投资股权;债务人财产;自行清算;强制清算;债权人会议核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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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顺管理人周刊 2023 年 11 第03 期(总第99 期)18

一、破产企业对外投资股权的主要类型及特点

破产企业对外投资的股权是一种财产权利与非财产权利的混合权利,属于破产企业的财产,根据持股比例的不同主要分为全资控股、部分出资且控股、小比例参股,这三种对外投资方式因占股比例的不同而各具特点:1、全资控股:破产企业持有对外投资企业 100%股权,是唯一的股东,对所投资企业具有绝对话语权。

2、部分出资控股:破产企业为对外投资企业的控股股东,股权比例(表决权比例)一般在 50%或 67%以上,对所投资企业具有一定的话语权。3、小比例参股:破产企业为对外投资企业的小股东,股权比例及表决权比例小,对所投资企业的发展动向及经营事项基本不起作用。二、破产企业对外投资股权处理的法律依据及常规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列举了管理人多项职责,其中包括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条规定“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一条进一步明确“除债务人所有的货币、实物外,债务人依法享有的可以以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用益物权等财产和财产权益,人民法院均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由此可知,破产企业对外投资的股权,属于破产财产范围,对其进行处置和清理是管理人的法定职责。

另外,通过对各地市场监管行政规定的检索,从市场监管层面上看,破产企业的注销普遍以管理人处置完毕破产企业的对外投资股权为前提。除北京市和深圳市 2020 年实施新规对破产企业注销的程序作出简化外[1],全国大多数地区的市场监管局面对处置破产企业对外投资股权的问题时,仍然持保守态度,普遍认为破产企业设有分支机构和对外投资设立子公司的,应由管理人在破产清算程序中将其处理完毕后,再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企业注销登记,终结清算程序。在破产清算程序中,管理人根据破产企业对外投资股权的类型及股权价值,处置方式通常包括自行/申请强制清算、拍卖、协议转让、财务核销等。在对外投资公司有正向资产、股权具备一定价值的情况下,管理人一般通过审计、评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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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初步确定股权价值,再通过公开拍卖或协议转让进行价值变现,以实现破产企业破产财产的回收。

三、破产企业对外投资股权处理的困境

管理人在履职过程中遇到较多的情况是,当对外投资股权已无价值、难以通过转让股权的方式处置时,如何清理?在对外投资股权难以通过自行清算的方式进行处置、或是处置成本远超对外投资股权本身价值的情况下,从法律或行政法规层面,是否还有处置的必要?如不处置,管理人是否存在失职的风险?以下,针对无转让价值的股权,笔者将通过股权占比不同的情形一一加以阐述。(一)针对全资控股情形

对于破产企业 100%出资设立的子公司,破产企业作为唯一的股东,对该子公司具有绝对话语权,此种情况下,管理人开展处置清理工作较为便捷。对于财务清晰、资料接管齐全的全资子公司,管理人可采取自行清算的方式进行处置。但要注意的是,自行清算过程中,若发现子公司存在资不抵债之情形,则由自行清算转为申请法院破产清算。笔者参与的某商业管理公司破产清算项目即属此类,该商业管理公司遍布四川省内各地的全资子公司达十余家,由于股权结构简单明了,均首先采取自行清算方式处理,其中一家子公司在自行清算过程中发现资不抵债,再转为向法院申请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若自行清算须转为破产清算,那么整个程序相当于要衔接一个或多个破产清算程序,这将使原破产企业的清算进程拉长,非常费时费力。加上多数破产项目的破产费用不足以覆盖管理人的履职成本,比如“三无企业”破产,破产费用尚且不足,更不要说支付对外股权投资的处置费用,如聘请专业机构确定股权价值、申请强制清算需支出的费用等,这使得管理人“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客观上难以推进处置流程。

(二)针对部分出资(包括控股、小比例参股)情形当破产企业非对外投资公司唯一的股东,除面临前述的费用窘境外,在股权无法转让时,选择清算作为对外投资处置和清理的方式还需要得到该公司其他清算义务人的配合。但实务中,管理人遇到的较多情况是,破产企业的对外投资公司或处于失联状态,或无法取得其他持股股东的联系方式,或其他清算义务人不配合清算工作,事实上阻碍清算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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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关于解决对外投资股权处置问题的构想

综合以上情形,为顺利高效的推进破产企业的破产清算进程,对于已无转让价值或客观转让不能的对外投资股权,管理人应怎样处理?这是目前困扰管理人的一大难题。在此,笔者提出几项构想:

1、从国家法律层面进行修法或出台司法解释,制定较高位阶的规范化处理标准与程序,统一适用口径,并增加“债权人会议核销”这一弹性处理规则。可明确规定不同情形下管理人应否清理对外投资以及如何清理对外投资的操作路径,比如在对外投资公司(及其他股东)失联、股权无实际价值无法变价或无变价必要的情况下,不再以破产企业对外投资股权转让、清算等作为结束破产企业破产清算程序的前提,如通过破产企业债权人会议决定不再处置对外投资的,可直接核销,法院视债权人会议通过的核销决定作为对外投资处置完毕之证明;又比如在对外投资企业虽不具备法定解散事由,但股权客观无法转让也无法回购的情形下,管理人可代表破产企业以对外投资企业股东的身份召开或提议召开股东会,作出解散清算该公司的决定,此种情形下管理人的表决权可视为超过三分之二股东表决权。

2、推动与企业注销程序相关行政法规的制定,由法院及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同出台文件,使破产法规及操作指引与行政程序规定有效衔接,不以破产企业处置完毕对外投资股权作为注销前提,管理人可持法院出具的破产清算终结裁定直接在市场登记机关办理破产企业的注销手续,从而达到节省成本、快速结案的效果,使不具市场价值的僵尸企业尽快退出市场。

3、加大经费保障。为助力经济转型,优化健全优胜劣汰市场化退出机制,需进一步加强府院联动,通过加大财政拨款、增加破产案件费用补贴、减免僵尸企业涉强清案件的诉讼收费等,缓解工作经费严重不足的现状。五、结语

随着股权投资逐步成为企业常态财产,在对僵尸企业进行清理的工作进程中,管理人会遇到越来越多的对股权投资的处置。目前虽然各地法院及市场监管部门制定有一些处理规则,但由于上位法在此范围的缺失,导致国家无统一的适用标准,而破产企业的对外投资很多是跨行政区域的投资,这就使得实践工作举步维艰。加上我国现有的破产管理人制度缺乏足够的资源支持,导致一些处理方式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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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理论可行性,成为实务痛点。希望未来的破产立法修订及制度完善能重点关注此问题,便于管理人高效履职。

注释

[1]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市场主体登记便利化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办法》第四条(十五)项规定“对于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或裁定宣告破产的,有关企业清算组、破产管理人可持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或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注销登记申请书、营业执照正副本直接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无需经过简易注销公告程序。对企业是否存在未清缴税款、分支机构是否注销等不适用简易注销的情形,登记机关不进行审查。营业执照无法全部缴回的,可由申请注销的企业清算组、破产管理人出具相关说明,无需另行登报或公示”;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企业注销有关问题的会商纪要》第五条规定“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企业的债权人或者强制清算企业的债权人或者股东(出资人)表决,不再对分支机构或者对外投资设立子企业进行处置的,企业登记机关应根据管理人申请,以及人民法院出具的协助注销企业登记通知书办理企业和其分支机构注销登记。企业注销登记后,子企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清算,人民法院不得以该子企业可自行清算为由不予受理”。来源:“破产重整那些事”微信公众号

原文链接:https://mp.weixin.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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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顺管理人周刊 2023 年 11 第03 期(总第99 期)22 管理人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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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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